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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常)質監罰字[2018]第14號
一、行政相對人基本情況:
行政相對人:武陵區麥佳樂菸酒商行
註冊號:430702600537406
經營場所:常德市武陵區芙蓉街道落路口社區常德職業技術學院二食堂旁
二、查明事實:
根據群眾投訴, 2018年9月14日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稽查支隊執法人員聯合常德市纖維檢驗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對位於常德高職院內的武陵區麥佳樂菸酒商行進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該商行門面外以及店內堆放有大量棉胎,該棉胎用白色塑料包裹,外觀標誌為:潔夢全棉,無廠名廠址,未發現合格證,經統計該棉胎共有41床,每床規格為1.5mX2m。執法人員依法對現場庫存的棉胎實施封存,並按標準隨機抽取3床送檢,經常德市纖維檢驗監督管理局檢驗;“該產品所檢項目——原料要求,不符合GB18383-2007中強制性條款4.1.1、4.1.2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對該商行負責人調查核實:該批棉胎是一魏姓男子上門推銷,總共購進50床,進貨價25元/床,共銷售了9床,銷售價35元/床,涉及貨值金額1340元,違法所得90元。行政相對人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後,及時將售出的9床棉胎追回,並交由我局扣押。
主要證據:1.投訴舉報單:證明案件來源;2.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證明執法人員依法對行政相對人檢查的事實,庫存棉胎的相關信息;3.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複查抽樣單(0003546):證明執法人員依法對庫存棉胎進行抽樣3床的事實;4.(湘常)質監強字[2018]23號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證明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商行未銷售的38床棉胎實施封存; 5.身份證複印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各1份:證明行政相對人的主體資格;6.檢驗報告(F20183128):證明該批棉胎所檢項目——原料要求不符合GB18383-2007中強制性條款4.1.1、4.1.2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7.兩份檢驗報告(F20183128)送達回證:證明常德高職院後勤處和行政相對人均收到了檢驗報告;8.(湘常)質監解封字[2018]23號解除封存決定書、(湘常)質監強字[2018]24號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證明執法人員對該商行未銷售的38床棉胎解除封存實施扣押;9.調查筆錄:證明該批棉胎的進貨方式,進貨價格、銷售價格,銷售對象;10.銷售退回登記表:證明該商行追回了銷售的9床棉胎;11.(湘常)質監強字[2018]25號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證明執法人員對該商行銷售後追回的9床棉胎實施扣押。12.檢驗產(商)品領取單:證明執法人員將送檢的3床殘次棉胎領回並扣押。
三、處理意見:
行政相對人銷售的棉胎,“原料要求”實檢結果為“纖維製品下腳料以及其再加工纖維”,不符合GB18383-2007中強制性條款4.1.1、4.1.2的要求,違反了《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和第七條的規定,依據《絮用纖維製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進行處罰,結合《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目錄》第一章第一節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行政相對人銷售不合格棉胎的行為屬較重違法行為,鑑於行政相對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將售出的棉胎追回後交由質監部門處理,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決定給予下列行政處理:
1.責令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
2.沒收不合格棉胎50床。
行政相對人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沒)款繳至帳戶:常德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繳款銀行如下:帳號:43001520368058950011,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逾期不履行,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採取下列措施:
每日按處罰金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理決定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日內向作出本決定的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六個月內向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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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常)質監罰字[2018]第12號
一、行政相對人基本情況:
行政相對人:武陵區安潔紙塑製品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702MA4L8BCL5X
經營者:曾凡龍
地址:常德市武陵區蘆荻山鄉金獅堤村6組
二、查明事實:
根據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轉發湖南省質監局關於《2018年“質監利劍”行動工作方案》要求,2018年8月6日我局稽查支隊執法人員對武陵區安潔紙塑製品廠進行了執法檢查,該廠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92430702MA4L8BCL5X,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為:湘XK16—204—00380。對該廠生產車間進行檢查時,有9臺生產設備6名工人正在生產一次性塑料杯(QQ杯);該廠無法提供原輔材料驗收驗證、生產、銷售等記錄,無法提供出廠檢驗報告單。該廠成品倉庫堆放有封箱完好的一次性塑料杯(QQ杯)600箱,每箱20條,每條26個,規格200ml/個,執法人員按標準對600箱封箱完好的一次性塑料杯(QQ杯)進行抽樣,經湖北省荊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該樣品感官、容積偏差、負重性能、耐溫性能不符合GB/T18006.1—2009規定”。經對該廠負責人進行調查核實:該廠沒有按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規定對原輔材料驗收驗證情況、生產過程、銷售情況進行記錄,沒有進行產品出廠檢驗;該批不合格一次性塑料杯(QQ杯)總共生產600箱,銷售價格13元/箱,產品已銷售,涉及貨值金額7800元,因該廠無法提供生產成本賬冊,故無法準確核算生產成本,無法準確計算違法所得。
主要證據:1.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轉發省質監局關於《2018年“質監利劍”行動工作方案》:證明案件來源;2.湖南省質監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查詢系統查詢的該廠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信息,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的該廠工商登記信息:證明行政相對人的主體資格;3.8月6日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證明執法人員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進行檢查的事實,庫存一次性塑料杯(QQ杯)的產品信息;4.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複查抽樣單(0003541):證明執法人員依照規定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生產的一次性塑料杯(QQ杯)進行抽樣的事實; 5.駕駛證複印件:證明被調查人員的身份信息;6.檢驗報告(No:CD02018234097):證明抽檢的該批次一次性塑料杯(QQ杯)為不合格品7. 檢驗報告(No:CD02018234097)送達回證:證明行政相對人收到了檢驗報告;8.8月10日調查筆錄:證明該廠在組織生產中沒有依規對原輔材料驗收驗證、生產過程和銷售情況進行記錄,沒有按規定進行出廠檢驗的事實;9.責令改正通知書:證明要求行政對人完善相關記錄,按規定進行出廠檢驗的事實; 10.8月20日調查筆錄:證明該批不合格產品的生產數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
三、處理意見:
行政相對人未對原輔材料驗收驗證情況、生產過程、銷售情況進行記錄,未進行產品出廠檢驗的行為與《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規定的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的必要條件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取得生產許可的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並持續保持取得生產許可的規定條件”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責令該行政相對人按照《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的要求立即改正。
行政相對人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之規定,結合《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目錄》第一章第一節第二條第三項有關規定,行政相對人生產的不合格產品已銷售,且無法召回,屬嚴重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
行政相對人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沒)款繳至賬戶:常德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繳款銀行如下:賬號:43001520368058950011,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逾期不履行,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採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處罰金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10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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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常)質監罰字[2018]第11號
一、行政相對人基本情況:
行政相對人:常德左氏兄弟建材銷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波
地 址:常德柳葉湖旅遊度假區柳葉湖街道雙橋社區十組
二、查明事實:
常德柳葉湖旅遊度假區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於2018年6月8日對行政相對人的鋼材裝卸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行政相對人正在使用設備代碼為42704120720150004的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進行鋼材的裝卸。執法人員根據該公司負責人提供的定期檢驗報告,並經調查瞭解發現行政相對人在用起重機(設備代碼為42704120720150004)的下次檢驗日期為2017年11月。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編號為(湘常柳)質監特令[2018]第8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行政相對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起重機。常德柳葉湖旅遊度假區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於2018年6月12日向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常德分院查詢得知,行政相對人所使用的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設備代碼為42704120720150004)下次檢驗日期為2017年11月,且行政相對人於2018年6月8日辦理了起重機申報檢驗業務。
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於2018年6月27日接到常德柳葉湖旅遊度假區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交單後,執法人員於2018年7月2日對行政相對人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發現行政相對人的電動門式起重機的額定起重量為10噸;產品編號為15040009;設備代碼為42704120720150004;下次檢驗日期為2017年11月。檢查時行政相對人已停止使用該臺起重機。後經向該公司負責人調查得知,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常德分院檢驗人員於2018年6月19日對該臺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設備代碼為42704120720150004)進行定期檢驗,初步結論為不合格並限期整改。行政相對人立即對不合格項進行整改,並於2018年7月6日複檢合格並取得了合格的門式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
三、主要證據:
1、常德柳葉湖旅遊度假區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交單證實案件來源;
2、常德柳葉湖旅遊度假區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提供的的現場筆錄,調查詢問筆錄,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常德分院答覆函以及《橋、門式起重機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報告》(報告編號:QJ-201500108)證實常德左氏兄弟建材銷售有限公司所使用的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設備代碼為42704120720150004)的下次檢驗日期為2017年11月的事實;
3、常德柳葉湖旅遊度假區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於2018年6月8日拍攝的現場照片,現場筆錄及調查筆錄證實常德左氏兄弟建材銷售有限公司正在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動葫蘆門式起重機的事實;
4、編號為(湘常柳)質監特令[2018]第8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證實常德柳葉湖旅遊度假區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責令常德左氏兄弟建材銷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起重機的事實;
5、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的現場筆錄證實常德左氏兄弟建材銷售有限公司已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的要求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起重機的事實;
6、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調查筆錄、常德左氏兄弟建材銷售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情況報告;《橋、門式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報告編號QD-J201800311);特種設備使用標誌;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2506474166)證實常德左氏兄弟建材銷售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起重機,收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後及時申報檢驗主動改正違法行為,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事實;
7、行政相對人所提供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證實行政相對人責任主體的事實。
我局於2018年9月29日向行政相對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行政相對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申請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行政相對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陳述、申辯,故視為當事人放棄上述權利。
四、處理決定:
行政相對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起重機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結合《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六章第一節第十五條“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六個月以上的”規定屬嚴重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的規定對行政相對人處罰。但行政相對人接到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後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配合執法人員並及時申報定期檢驗並取得了合格的定期檢驗報告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行為,依據《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五)積極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案件”的規定依法減輕行政處罰,我局決定對行政相對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處以罰款共計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元)
被處罰行政相對人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罰沒款繳至賬戶:常德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43001520368058950011,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
逾期不履行,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採取下列措施:
(一)、每日按處罰金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本決定書不服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作出本決定的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六個月內向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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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常)質監罰字[2018]第8號
一、行政相對人基本情況:
行政相對人:武陵區雙贏衡器廠
法定代表人:範湘林
地址:常德市武陵區東江街道關天坪村三組
二、查明事實:
根據群眾舉報,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於2018年3月14日對位於常德市武陵區東江街道關天坪村三組的行政相對人的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發現行政相對人的工作人員正在使用一臺單梁橋式起重機(出廠編號:06120467;額定起重量:5噸)進行汽車衡檯面吊裝作業。經向行政相對人問詢調查和向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常德分院查詢,該臺單梁橋式起重機的最後一次檢驗日期為2007年03月28日,到期檢驗日期為2008年3月。經向行政相對人調查核實,行政相對人於2012年年底開始使用該臺單梁橋式起重機,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編號為(湘常武)質監特令[2018]第007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行政相對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單梁橋式起重機。行政相對人立即積極整改,並於2018年4月4日取得了合格的定期檢驗報告。
三、主要證據:
1.12365投訴舉報處置轉辦單證實案件來源;
2.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現場拍攝照片,視頻資料證實行政相對人正在使用一臺單梁橋式起重機(出廠編號:06120467;額定起重量:5噸);
3.調查筆錄,向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常德分院的查詢函及回覆函,證實行政相對人所使用的單梁橋式起重機(出廠編號:06120467;額定起重量:5噸)未經定期檢驗的事實;
4.營業執照,身份證複印件,調查筆錄,廠房租賃協議書證實行政相對人為責任主體的事實;
5.編號為(湘常武)質監特令[2018]第007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證實常德市質量監督局執法人員責令行政相對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的事實。
6.編號為QD-J20180100的電動單梁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證實你廠積極整改主動消除安全隱患,並於2018年4月4日取得了合格的定期檢驗報告的事實。
我局於2018年5月18日向行政相對人郵寄送達了編號為(湘常)質監告字[2018]第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我局擬作出處以叄萬元的罰款的處罰內容以及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你廠依法享有申請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行政相對人於2018年5月21日提出聽證申請,我局於2018年6月6日依法舉行行政案件聽證會,行政處罰案件聽證會上,案件承辦人員以案件來源,現場檢查檢查情況、調查取證、減輕處罰證據、案件辦理程序、法律適用分別舉證,行政相對人對我局案件承辦人員所舉證據未提出異議。行政相對人認為:1,法律認識不夠;2,是2013年才租用廠房,違法時間不應從2008年3月開始計算;3確實不知道起重機需要定期檢驗,發現自身違法行為後積極改正,希望減輕處罰;4,設備是合格的,只是未經定期檢驗,定義為嚴重違法行為不妥;5,法律適用方面應該是適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希望從輕處罰。我局認為行政相對人已認識自身違法行為並及時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可以減輕行政處罰,我局於2018年6月15日向行政相對人郵寄送達了編號為(湘常)質監告字[2018]第4-1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我局擬作出處以貳萬元的罰款的處罰內容以及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你廠依法享有申請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行政相對人於2018年6月19日再次提出聽證申請。我局於2018年6月28 日依法舉行行政案件聽證會,行政相對人認為:1,小微企業能力有限;2,行政相對人使用的起重機未吊裝過三噸以上的貨物;3,租賃合同中未明確定期檢驗的責任,合同中“行車年檢費由乙方承擔”字樣系案件承辦人員自行添加 ; 4,處罰條款應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八十三條;5,我公司主觀上積極改正,客觀檢驗合格,應從輕處罰;6,一直未告知起重機需要年檢,覺得很冤。希望減免處罰。本局認為:1,行政相對人所使用的門式起重機額定載重量為5噸,屬於特種設備;2,聽證所出示證據(租賃合同)系案件承辦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所採集原件的複印件,案件承辦人員現場核實,並經行政相對人確認簽字,未做任何改動;3,本案法律適用正確;4,因行政相對人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並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已減輕行政處罰。
四、處理決定:
行政相對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起重機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但行政相對人積極整改並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結合《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六章第一節第十五條的規定屬嚴重違法行為;根據《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的規定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規定責令行政相對人改正違法行為,並決定對行政相對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處以罰款共計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
當事人對本決定書不服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六個月內向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2018年7月12日
5
(湘常)質監罰字[2018]第7號
一、行政相對人基本情況:
行政相對人:常德市鴻達經營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正
地 址:常德市武陵區東江街道辦事處新坡社區常德大道1430號
二、查明事實:
根據常質監特發[2018]1號《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18年常德市特種設備“打非治違”百日行動實施方案》文件要求,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和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武陵分局工作人員於2018年4月25日對常德市鋼材大市場的裝卸區進行檢查,檢查時發現在該區有工作人員正在使用兩臺門式起重機(註冊代碼分別為:42704307002006090001;42704307002010060002)進行鋼材裝卸作業,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以上兩臺起重機的使用管理單位為常德市鴻達經營管理有限公司,通過查閱以上兩臺起重機的定期檢驗報告和向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常德分院查詢,以上兩臺起重機的有效檢驗期分別為2008年9月7日和2012年12月9日。常德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現場下達了(湘常武)質監特令[2018]17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行政相對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起重機械。行政相對人於2018年4月27日向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常德分院申請定期檢驗。
三、主要證據:
1、常質監特發[2018]1號《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18年常德市特種設備“打非治違”百日行動實施方案》證實案件來源;
2、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現場拍攝照片,視頻資料證實行政相對人正在使用兩臺門式起重機。(註冊代碼分別為:42704307002006090001;42704307002010060002)
3、調查筆錄,行政相對人所提供的橋、門式起重機械安裝改造重大維修監督檢驗報告、(門)式起重機驗收檢驗報告及相關資料和向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常德分院的查詢函及回覆函,證實行政相對人所使用的兩臺起重機(註冊代碼分別為:42704307002006090001;42704307002010060002)超期未檢;
4、營業執照,被調查人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授權委託書及調查筆錄、移交證明證實行政相對人責任主體的事實;
5、編號為(湘常武)質監特令[2018]第017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證實執法人員責令行政相對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6、行政相對人提供的特種設備報檢受理回執單證實行政相對人積極整改,並於2018年4月27日將超期未檢的起重機械申報定期檢驗;
7、行政相對人提供的《常德鋼材大市場整體搬遷項目專題報告》證實行政相對人原定於2012年前進行搬遷,但至今仍未搬遷。
我局於2018年6月14日向行政相對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行政相對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申請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行政相對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陳述、申辯,故視為當事人放棄上述權利。
四、處理決定:
行政相對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門式起重機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六個月以上,結合《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六章第一節第十五條的規定屬嚴重違法行為;行政相對人積極整改並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根據《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的規定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規定責令行政相對人改正違法行為,並決定對行政相對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處以罰款共計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元)
2018年6月21日
6
(湘常)質監罰字[2018]第6號
一、行政相對人基本情況:
行政相對人:湖南潤鋒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朝鋒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柳葉湖旅遊度假區七里橋街道七里橋社區常德大道東側(柳葉湖汽車站對面)
二、查明事實:
根據相關文件要求,2018年4月27日,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對位於湖南省常德市柳葉湖旅遊度假區七里橋街道七里橋社區常德大道東側的行政相對人的車用壓縮天然氣氣瓶充裝場所進行檢查,執法人員現場發現行政相對人的充裝人員正在對車用壓縮天然氣氣瓶進行充裝作業,充裝人員在對車用壓縮天然氣氣瓶進行充裝時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並且及時記錄。執法人員在檢查行政相對人的車用壓縮天然氣氣瓶充裝前後檢查與充裝記錄臺賬時發現,最後一次的記錄日期是2018年3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於2018年5月14日對行政相對人進行回訪檢查,發現行政相對人已按要求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
三、主要證據:
1、關於印發《2018年常德市特種設備“打非治違”百日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常質監特發[2018]1號)證實案件來源;
2、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及現場照片證實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進行檢查的事實;
3、調查筆錄、行政相對人身份證明及營業執照證實責任主體為行政相對人的事實;
4、氣瓶充裝許可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證實行政相對人有氣瓶充裝資質、可以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事實;
5、行政相對人的車用壓縮天然氣氣瓶充裝前後檢查與充裝記錄臺賬、現場拍攝的充裝照片證實行政相對人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後檢查、記錄制度的事實。
6、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於5月14回訪檢查時拍攝的車用壓縮天然氣氣瓶充裝前後檢查與充裝記錄臺賬照片正式行政相對人已改正其違法行為。
我局於2018年5月17日向行政相對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行政相對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申請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行政相對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陳述、申辯,故視為當事人放棄上述權利。
四、處理決定:
行政相對人未按規定實施充裝前後檢查、記錄制度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規定。行政相對人積極整改並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且違法持續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結合《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六章第一節第十六條的規定屬較輕違法行為;依據《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的規定依法從輕行政處罰,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實施充裝前後的檢查、記錄制度的”的規定責令行政相對人改正違法行為,並決定對行政相對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處以罰款共計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元)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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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常)質監罰字[2018]第5號
一、行政相對人基本情況:
行政相對人:常德市錦華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恩維
地 址:常德市武陵區穿紫河街道辦事處朝陽路社區育才路(錦華苑小區4棟1樓)
二、查明事實:
根據常質監特發[2018]1號《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18年常德市特種設備“打非治違”百日行動實施方案》文件要求,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於2018年4月2日對位於武陵區高尚名門小區的電梯使用場所經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小區共有46臺電梯正在運行中,且有小區的業主正在使用。執法人員通過檢查轎廂內的電梯使用標誌發現該小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為行政相對人,且該小區的46臺電梯的下次檢驗日期為2018年3月,經向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常德分院查詢,該小區的電梯均已超過下次定期檢驗日期。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現場下達了(湘常武)質監特令[2018](1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行政相對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並及時申報檢驗。行政相對人積極整改並且已於2018年4月2日申報定期檢驗。
三、主要證據:
1、常質監特發[2018]1號《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2018年常德市特種設備“打非治違”百日行動實施方案》文件證實案件來源;
2、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及視頻資料證實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高尚名門小區的電梯使用場所進行檢查的事實、該小區的電梯正在使用的事實;
3、調查筆錄、被調查人身份證、營業執照證實責任主體為行政相對人的事實;
4、向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常德分院的查詢函及回覆函、電梯使用標誌及電梯定期檢驗報告複印件證實高尚名門小區的電梯的下檢日期為2018年03月;
5.(湘常武)質監特令[2018](1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證實特種設備監察人員責令行政相對人立即停止使用超期未檢的電梯並立即申報檢驗;
6、向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常德分院的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複印件證實你公司於2018年4月2日申報定期檢驗。
我局於2018年5月18日向行政相對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行政相對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申請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行政相對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陳述、申辯,故視為當事人放棄上述權利。
四、處理決定:
行政相對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電梯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行政相對人積極整改並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且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三個月以內,結合《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六章第一節第十五條的規定屬較輕違法行為;依據《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規定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以上三十萬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的規定責令行政相對人改正違法行為,並決定對行政相對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處以罰款共計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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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常)質監罰字[2018]第4號
一、行政相對人基本情況:
行政相對人:湖南天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書超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東郊鄉趙家碈社區1組(鐵路橋旁)
二、查明事實:
根據相關文件要求,2018年3月27日,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對位於常德市武陵區東郊鄉趙家碈社區1組的行政相對人的生產場所進行檢查,執法人員發現行政相對人正在使用的四臺門式起重機(出廠編號分別為20140161、20140160、20130783、20130784)進行生產作業。執法人員現場收集行政相對人在用四臺門式起重機的相關資料,並向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常德分院查詢,行政相對人所使用的四臺門式起重機下次檢驗日期分別為2016年4月3日、2016年4月3日、2015年12月9日、2015年12月16日,執法人員下達了編號為(湘常武)質監特令[2018]第12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行政相對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起重機。行政相對人積極整改並於2018年4月20日取得合格的定期檢驗報告。
三、主要證據:
1、關於印發《2018年常德市特種設備“打非治違”百日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常質監特發[2018]1號)證實案件來源。
2、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現場照片及視頻資料證實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進行檢查的事實及行政相對人正在使用四臺門式起重機(出廠編號分別為20140161、20140160、20130783、20130784)的事實。
3、常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現場收集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檢驗報告、起重機銘牌、向湖南省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研究院常德分院的查詢函及特檢院的回覆證實行政相對人在用的四臺門式起重機未經定期檢驗的的事實。
4、調查筆錄、行政相對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及營業執照證實行政相對人為責任主體的事實。
5、現場下達的編號為(湘常武)質監特令[2018]第12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證實執法人員現場責令行政相對人立即停止使用四臺未經定期檢驗的門式起重機的事實。
6、編號為QD-J201800115、QD-J201800116、QD-J201800117、QD-J201800118的《橋、門式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證實行政相對人積極整改並取得了合格的定期檢驗報告的事實。
行政相對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門式起重機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的規定,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但行政相對人積極整改並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結合《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六章第一節第十五條的規定屬嚴重違法行為;根據《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的規定依法減輕行政處罰,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規定責令行政相對人改正違法行為,並決定對行政相對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處以罰款共計人民幣:叄萬元整。(¥:30000.00元)
當事人對本決定書不服的,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天內向作出本決定的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或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六個月內向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陳為民 二審:王華 終審:廖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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