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9 不得擅自“斷路”:鄉村防疫需依法而行

■ 觀察家

非常之時當行非常之事,但不可行非法之舉。

1月28日,公安部召開應對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專題會議強調: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違法行為,要立即報告黨委、政府,依法穩妥處置,維護正常交通秩序。

會上強調的這一點很有針對性。這些天,部分地方尤其是一些村鎮為了防控疫情,可謂“嚴防死守”,村子的大喇叭裡連續播放著“不走親戚不串門”的要求,“帶病回鄉不孝兒郎”等條幅也走紅網絡。此外,不少村子採取了“封村”措施,在村口安排專人值守;更有甚者,一些村挖斷村口道路,強行進行物理防禦。

疫情就是命令。我國農村目前的醫療水平與城市相去甚遠,抵抗疫情的能力偏弱,在這種背景下,有些矯枉過正,其實也是不得已而為之。這點應得到社會理解。

但無論城市還是農村,防疫工作仍要堅守法律的準繩。非常之時當行非常之事,但不可行非法之舉。切斷道路並非切斷疫情的必要途徑,卻有可能自亂陣腳,因小而失大。法律之所以為法律,就是即便在極端情況下也能夠保障秩序的穩定和民眾的最大利益,自我封閉、以鄰為壑看似架勢十足,其實是對他人正常權利的折損,也可能削弱整體的抗風險能力。

面對疫情,不少人認為,為了村民安全,我們有權“封村”。但這是目的與手段的較量。目的和手段應當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即限制權利的手段應當與所追求的目的相均衡。

國家衛健委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方案(試行)》中明確區分了“社區未發現病例”“社區出現病例或暴發疫情”“社區傳播疫情”這三種等級的社區疫情,只有進入到第三種疫情時才涉及封鎖社區和村落的問題。在當前,對返鄉、流動人員(尤其是武漢返鄉人員)開展居家隔離,對病人和疑似病例進行診斷治療,許多村落完全能夠防控疫情,而不必用影響更為嚴重的“封村”、斷路措施。

誠然,村民自治是我國基層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村民自治的前提是“依法自治”。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已經對封鎖疫區、關閉場所作出了明確規定,擅自封村,是不符合法律規範的。

早在2003年非典疫情時期,一些地方就曾經發生過封路、挖斷路的問題,當時中央也明確表態堅決制止這種反應過激、涉嫌違法的行為。

封鎖,作為一種應急行為,如同一劑猛藥,既不能頻繁使用,也不能長期使用。“封村”與斷路,並非必要之舉,卻會嚴重影響民眾的正常生活、合理出行以及重點醫藥物資的運輸。基層防控疫情必須依法進行,不可簡單粗暴,直接“封村”、斷路了事。

□陳偉(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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