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檢察:服務非公經濟,依法「護花」出實效

湘檢網9月26日訊(通訊員 周金麗)9月26日上午,湘潭市某半導體科技有限公司經營者賀某某把一面寫著“執法為民,秉公辦案”的錦旗送到了嶽塘區檢察院,感謝嶽塘區檢察院人性執法,並表示自己今後會做一名守法的好公民。

2015年1月份,賀某某以逃稅為目的,在互聯網上搜索可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信息,她通過手機聯繫了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代開發票的“胡榮”(化名,真實姓名不詳),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沒有真實貿易往來的情況下,賀某某以湘潭市某半導體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購買了兩張價稅合計215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對發票進行認證後,賀某某讓公司兼職會計李某做賬,申報抵扣進項稅額31239.32元。2017年12月19日,湘潭市某半導體科技有限公司向湘潭市嶽塘區國家稅務局補繳了2015年度少繳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滯納金,及少繳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罰款等費用,共計93373. 82元。

承辦檢察官在本案審查起訴期間,充分發揮檢察機關職能,嚴格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依法保障和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湖南省檢察機關查辦涉企案件經濟影響評估制度(試行)》制度,在堅持以辦案為中心的同時維護企業合法利益。因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本案中賀某某以逃稅為目的,購買了兩張價稅合計215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31239.32元的行為,依據現行新司法解釋,達不到構罪標準。2018年9月21日,嶽塘區檢察院依法對賀某某做出法定不起訴決定。對此,賀某某表示嶽塘區檢察院立檢為公、執法為民,今後自己將會遵紀守法,依法納稅,以回報社會。

法條鏈接:

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226號)第一條規定,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不再參照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第二條規定,虛開的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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