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學法守法,依法“戰疫”(二十六):山東省檢察院公佈涉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學法守法,依法“戰疫”(二十六):山東省檢察院公佈涉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2月25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全省檢察機關涉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學法守法,依法“戰疫”(二十六):山東省檢察院公佈涉疫情防控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濟南鄧某某妨害公務案

2020年2月3日上午,鄧某某在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楊莊鎮某公司門口,因未按公司規定佩戴口罩,不聽從公司檢疫人員的勸阻執意要進入該公司,與工作人員發生撕打。派出所民警趕到後,被告人鄧某某仍拒不服從民警執法,並毆打了民警徐某,造成執法記錄儀滑落。在民警徐某將執法記錄儀交給輔警時,鄧某某又再次毆打民警徐某面部。

2月3日濟南市公安局萊蕪區分局對本案立案偵查,當日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 2月5日對鄧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月6日該案移送審查起訴,次日萊蕪區人民檢察院對鄧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起公訴。2月12日,萊蕪區人民法院以鄧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例二】泰安公某尋釁滋事案

2020年2月5日21時許,公某酒後前往山東省新泰市翟鎮大港社區找人,在該社區防控卡口以送“醫用酒精”為由接受檢測並登記後進入該社區,後於22時許離開該社區。約23時20分,公某無正當理由要求再次進入大港社區,被社區防控執勤人員劉某某等攔截勸返,公某遂辱罵毆打劉某某及聞訊前來制止的防控執勤人員張某某等人,致劉某某、張某某等4人輕微傷。

2月6日,新泰市公安局對公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偵查,並於當日執行刑事拘留。同日,新泰市人民檢察院迅速派員介入偵查,引導取證,並建議公安機關不經提請批捕程序,在拘留期限內移送審查起訴。2月11日,新泰市公安局以公某涉嫌尋釁滋事罪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2月12日,新泰市人民檢察院以“刑拘直訴”方式、適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訴。2月13日,新泰市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該案,並採納檢方量刑意見,以公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案例三】臨沂祝某某非法行醫案

2017年以來,祝某某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醫師執業證書》、其診療場所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費縣探沂鎮西禪村家中從事診療活動。祝某某於2017年3月3日、2017年6月22日因非法行醫被費縣衛生健康局兩次行政處罰後,繼續從事診療活動。疫情發生後祝某某違反規定繼續非法營業,診療過程中,在沒有采取佩戴口罩、場所消毒等必要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為有咳嗽、發燒等症狀的患病群眾非法診療。2020年2月6日,費縣衛生健康局在其家中查獲用於診療的一次性使用無菌注射器帶針、柴胡注射液等醫療物品一宗。

2月7日,費縣衛生健康局將祝某某案移交縣公安局處理,費縣人民檢察院迅速啟動涉疫情刑事犯罪快速反應機制,主動提前介入,積極引導偵查。2月11日,費縣公安局將祝某某非法行醫案移送審查起訴,2月13日,費縣人民檢察院對祝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起公訴。2月18日,費縣人民法院以祝某某犯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案例四】東營陳某危險駕駛案

2020年2月4日中午,陳某違反東營市相關防疫規定,擅自外出與多人聚餐飲酒後,駕駛汽車沿東營市東營區東二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汾河路路口時,與另一輛轎車相撞,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戰疫”民警現場查獲,現場呼氣式檢測酒精含量為215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該陳於2016年因危險駕駛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並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屬於無證駕駛。

案發後,東營區人民檢察院及時聯繫偵查機關,提出偵查取證意見,督促該案按照疫情期間辦案要求加快辦案節奏。2月17日受理該案後,東營區人民檢察院啟動疫情期間辦案機制,於當日完成訊問、告知等法律手續,補充被害人陳述等證據。2月19日,向東營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月20日,東營區人民法院以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零二十天,並處罰金六千元。

【案例五】青島逄某某涉嫌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案

逄某某自2019年開始收購併出售野生動物。2020年1月14日,根據群眾舉報,森林公安機關在逄某某位於青島市黃島區張家樓鎮逄家臺後村的家中發現死亡冷凍野兔實體、疑似貓頭鷹實體等物品。經鑑定,其中有東方角鴞(9只)、縱紋腹小鴞(5只)、領角鴞(6只)、長耳鴞(1只),均係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草兔(9只)、普通夜鷹(1只),系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禁止捕殺的“三有”保護動物。

2月6日,黃島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介入偵查,引導取證。2月17日黃島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罪對逄某某批准逮捕,同時建議對其上線人員進行追訴。當日,黃島區人民檢察院對逄某某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立案審查,並於2月18日進行了公益訴訟訴前公告。目前本案正在偵查中。

【案例六】菏澤蘇某某涉嫌詐騙案

2020年2月1日至2月6日,蘇某某在沒有進貨渠道和進貨能力的情況下,虛構自己有穩定、充足的口罩貨源的事實,以發送醫療物資照片、快遞發貨單等方式,騙取被害人鄭某某信任,通過微信和支付寶轉賬,多次收取鄭某某口罩貨款和訂金共計人民幣59.37萬元,後將被害人手機、微信拉黑,拒絕與被害人聯繫。

2月7日,鄆城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月14日抓獲蘇某某。案發後鄆城縣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此案,迅速掌握案情,引導公安機關快速收集微信聊天記錄、微信、支付寶轉賬記錄等證據。2月21日鄆城縣公安局將此案提請批准逮捕,鄆城縣人民檢察院立即指派員額檢察官快速辦理,利用雙休日加班加點工作,2月23日依法對蘇某某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並圍繞完善言詞證據、收集相關電子數據等向公安機關詳細列明繼續偵查提綱,為下步審查起訴工作打好基礎。目前本案正在偵查中。

【案例七】濱州市濱城區檢察院督促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

2020年2月4日,濱州市濱城區檢察院在提前介入犯罪嫌疑人劉某、陳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材案中發現:劉某自2019年11月底從臨沂市批發市場購進各類無合格證明文件的一次性醫用口罩2萬餘隻,並於疫情防控期間在濱城區新興市場銷售。陳某某於2020年1月23日,從劉某處購買上述口罩1萬餘隻,並於2020年1月23日至1月26日,在藥店面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銷售。鑑於公安機關對不符合標準的口罩無法採取召回措施,濱城區院於當日向監管部門發出行政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建議其對上述主體銷售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醫用口罩的行為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並視情況採取責令召回等緊急措施消除安全隱患。2月6日,相關監管部門採納建議,緊急在其單位微信公眾號及中國濱城網站發佈公告,警示消費者暫停使用在上述兩店購買的涉嫌不合格的口罩,及時消除了安全隱患。

【案例八】樂陵市檢察院對楊某某非法狩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楊某某使用夜間照明行獵的方法非法獵捕中華蟾蜍和黑斑蛙3700餘隻,並收購無合法來源證明的中華蟾蜍和黑斑蛙600餘隻。根據《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目錄》,中華蟾蜍、黑斑蛙均屬於國家保護的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楊某某非法狩獵行為侵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應承擔民事責任。樂陵市檢察院已對楊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將於近期開庭審理。

【案例九】青島市檢察院對曲某某等人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案

曲某某、周某某共同經營位於嶗山區石老人觀光園內的海鮮酒店。曲某某在酒店採購微信群發佈穿山甲採購報價信息後,從宋某某處購得穿山甲2只,共計7千克,周某某向宋某某支付貨款9800元。曲某某又以同樣的價格再次從宋某某處購買穿山甲2只,共計8.5千克,後以1493元/斤的價格對外銷售穿山甲菜品1只。曲某某等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曲某某等人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侵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民事責任。目前,青島檢察機關已發佈民事公益訴訟訴前公告,擬對曲某某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案例十】博興縣檢察院支持起訴幫助44名農民工維權討薪案

博興縣某建築公司及該公司項目經理盧某林2014年以來長期拖欠安某平等44名農民工薪酬共58萬餘元。2020年1月8日,博興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支持44名農民工提起追索勞動報酬之訴,博興縣人民法院於2020年2月12日公開對44起案件進行審理,開庭時間正值疫情防控關鍵時期,此案涉案人員多、證據量大不宜採取互聯網庭審方式進行。博興縣人民檢察院積極與法院和相關當事人溝通,與法院共同做好庭審場所消毒通風措施,44名農民工不再出庭而是委託兩名訴訟代理人出庭,減少了人群聚集,避免了交叉感染。庭審過程通過“中國庭審公開網”面向社會公眾進行直播,檢察人員依法出庭支持起訴,經過一天的連續審理,44起案件的庭審順利結束,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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