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守法,依法“戰疫”(三十九):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一批10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一批10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妨害傳染病防治,妨害防疫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甚至殺害防疫人員,冒充防疫人員實施搶劫,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利用疫情實施詐騙及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犯罪。

 



人民法院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田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隱瞞武漢旅居史致多人被隔離觀察

  簡要案情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火車從山東濟寧前往湖北武昌打工。2020年1月9日,田某某乘坐火車輾轉湖北荊州、漢口、河南商丘等地後,返回山東成武縣大田集鎮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現發熱、乾咳等症狀,即到本村衛生室就診。1月22日,田某某到大田集鎮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肺炎。醫護人員詢問其是否有武漢旅居史,田某某隱瞞到過武昌、漢口的事實,謊稱從石家莊返回家中。1月23日,田某某到成武縣人民醫院就診,醫護人員詢問其近期是否到過武漢,其仍故意隱瞞到過武昌、漢口的事實,被收治於該院呼吸內科普通病房。1月25日,田某某在醫護人員得知其有漢口旅居史再次詢問時,仍予以否認,在被診斷疑似患有新冠肺炎而轉入感染科隔離治療過程中,不予配合並要求出院。1月26日,田某某被確診患有新冠肺炎。因田某某違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故意隱瞞從武昌、漢口返鄉的事實,造成醫護人員及同病房病人共37人被隔離觀察。

  裁判結果

  山東省成武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某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宣佈對新冠肺炎採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後,明知應當報告武漢旅居史,卻故意隱瞞,拒絕配合醫護人員採取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嚴重危險,致37人被隔離觀察,其行為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田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據此,於2020年3月1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例2:馬某某故意殺人案

  ——持刀殺害兩名防疫卡點工作人員

  簡要案情

  2020年2月5日,雲南省紅河縣石頭寨鄉根據上級安排,在該鄉麼索村委會通往阿扎河鄉洛孟村委會之間設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點,開展疫情防控和監測工作,對往來車輛及人員進行信息登記、監測和防疫宣傳。2月6日11時許,馬某某駕車載麼索村委會村民馬某龍(另案處理)等人經過麼索村委會疫情防控卡點,到洛孟村委會村民馬某光(另案處理)家吃飯喝酒,之後馬某某駕車搭載馬某龍等人準備到馬某龍家KTV唱歌。18時20分許,當車輛行至麼索村委會疫情防控卡點時,馬某龍下車搬除卡點路障,並與前來勸阻的卡點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在此過程中,馬某某因對卡點工作人員張某某(紅河縣財政局下派扶貧幹部,歿年39歲)持手機拍攝取證的行為不滿,遂持隨身攜帶的摺疊刀朝張某某胸腹部連續捅刺,又向前來勸阻的卡點工作人員李某某(紅河縣石頭寨鄉幹部,歿年50歲)腹部捅刺,致張某某、李某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鑑定,張某某系因被單刃銳器刺擊胸腹部致胸腹腔多臟器破裂急性出血死亡;李某某系因被單刃銳器刺擊腹部致肝臟破裂出血死亡。

  裁判結果

  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在雲南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期間,無視國家法律和疫情防控秩序,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馬某某在疫情期間殺害兩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馬某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馬某某雖在案發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但其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據此,於2020年3月1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例3:業某某搶劫案

  ——冒充疫情防控人員持刀入戶搶劫

  簡要案情

  2020年2月11日14時許,被告人業某某經事先踩點,攜帶水果刀、透明膠帶到南京市江寧區祿口街道某小區,冒充疫情防控人員,以登記疫情為由騙得小區住戶趙某某(被害人,女)打開房門。業某某闖入室內,採取膠帶捆綁、持刀威脅等方式向趙某某強行索要8000元。趙某某被迫通過微信向他人借款2000元,後通過支付寶將2000元轉入業某某的賭博遊戲賬戶內。業某某威脅趙某某不準報警後逃離現場。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業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冒充疫情防控人員,騙開小區住戶房門,持刀入戶搶劫,其行為構成搶劫罪,應依法從嚴懲處。業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據此,於2020年3月4日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業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案例4:劉某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案

  ——編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在公共場所傳播的虛假信息

  簡要案情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劉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區某小區暫住地內,利用微信號編造其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到公共場所通過咳嗽方式向他人傳播的虛假信息,發送至其另一微信號,並將聊天記錄截圖後通過微信朋友圈、微信群、QQ群傳播,直接覆蓋人員共計2700餘人,並被其他個人微博轉發。公安機關掌握該信息後,採取了相應緊急應對措施。

  裁判結果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劉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據此,於2020年2月28日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

  案例5:趙某某詐騙案

  ——疫情期間虛構銷售口罩詐騙財物

  簡要案情

  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間,被告人趙某某謊稱其有穩定的醫用一次性口罩、N95口罩來源,通過微信兜售口罩,將收到的貨款用於網絡賭博揮霍等。在被害人催要口罩時,趙某某採取給被害人寄送零食的方式拖延,隨後變更手機號碼、微信等聯繫方式,使被害人無法與其聯繫。趙某某採取上述手段先後騙取被害人朱某某、周某、王某等人口罩款合計34.18萬餘元。

  裁判結果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方式,利用網絡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且數額巨大。趙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虛構銷售疫情防護用品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應依法從嚴懲處。據此,於2020年2月25日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案例6:孫某某、蔣某詐騙案

  ——假冒慈善機構騙取疫情募捐

  簡要案情

  2020年1月27日12時許,被告人孫某某、蔣某經預謀打印虛假宣傳材料3000份,在北京市西城區多地張貼、散發,假借“市希望工程辦公室”“市志願者協會”之名,以“為抗擊新冠肺炎募捐”為由,謊稱已聯繫到口罩等物資的購買渠道,欲欺騙他人向孫某某微信賬戶轉募捐款。當日16時許,孫某某、蔣某到案。截至案發,尚無錢款轉入孫某某微信賬戶。

  裁判結果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某、蔣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假冒慈善機構的名義,以賑災募捐為由,欲騙取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孫某某、蔣某假借抗疫之名,實施詐騙行為,主觀惡性深,社會影響惡劣,應依法從嚴懲處。孫某某、蔣某已著手實施詐騙,因被及時查獲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處罰。據此,於2020年2月28日以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孫某某、蔣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7:葉某妨害公務案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襲警

  簡要案情

  2020年2月2日17時許,被告人葉某駕車載其舅父和胞兄途經湖北省崇陽縣新冠肺炎防控指揮部金塘鎮寒泉村疫情檢測點時,工作人員要求葉某等人檢測體溫。葉某等人拒絕檢測,辱罵工作人員並用車輛堵住檢測點,後經人勸導移開,工作人員報警。當日18時許,崇陽縣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所長張某某帶領民警萬某、輔警姜某等人到葉某家傳喚其接受調查,葉某拒絕並用拳頭毆打張某某、姜某等人,其親屬亦撕扯、推搡民警,阻礙民警依法傳喚葉某。經鑑定,被害人張某某、姜某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裁判結果

  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在疫情防控期間,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公務,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依法從重處罰。葉某有坦白情節,且認罪認罰。綜合其犯罪情節,於2020年2月10日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葉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案例8:唐某某尋釁滋事案

  簡要案情

  2020年2月6日22時許,被告人唐某某酒後未戴口罩至江蘇省建湖縣上岡鎮草堰口衛生院探望其住院的父親。因值班醫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並制止其在正在使用的輸氧病房內抽菸,唐某某心生不滿,與周某某發生口角,繼而毆打周某某頭面部及頸部,並致周某某衣物損壞。後唐某某又先後毆打前來勸阻的醫生王某某、群眾姚某某和唐某。經鑑定,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和姚某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裁判結果

  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在醫院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三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唐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已賠償被害人周某某的經濟損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諒解。據此,於2020年2月28日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9:黃某某非法制造槍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持有槍支案

  ——自制槍支獵殺果子狸、小靈貓等野生動物

  簡要案情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黃某某從他人處獲得自制預充氣式氣步槍和自制氣槍各一支。2018年購買一支射釘槍及鋼管、瞄準儀等部件,並將射釘槍改造為獵槍用於捕殺野生動物。2019年5月至11月,黃某某利用其改裝的射釘槍在東印山獵捕4只(1只已被煮食)疑似果子狸的野生動物。11月13日黃某某被抓獲,公安機關在其住處搜查出“快排”氣槍1支、“突鷹”氣槍1支、射釘槍改裝的疑似槍支1支、瞄準鏡1個、鋼珠94顆、射釘彈86顆,並從其親屬處查獲黃某某獵殺的3只疑似果子狸。經鑑定,3支疑似槍支均具備致傷力,認定為槍支,其中射釘槍改裝的槍支是以火藥為動力發射非制式槍彈的非制式槍;3只疑似果子狸中有1只為小靈貓,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另2只為花面狸(俗稱果子狸),屬於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裁判結果

  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私自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1支 ,其行為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獵捕、殺害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行為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2支,其行為還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應依法並罰。黃某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據此,於2020年3月4日對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10 陳某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介紹他人非法收購穿山甲

  簡要案情

  2019年2月至3月間,被告人陳某某得知薛某(在逃)及吳某某、高某某(均因還涉嫌其他犯罪另案處理,尚在審查起訴中)等人走私入境一批穿山甲死體後,介紹楊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由廣西另案處理)向吳某某、高某某等人購買。3月2日,陳某某夥同楊某某一起到高某某入住的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某公寓,吳某某、高某某等人提供穿山甲死體一箱交由楊某某驗貨。次日,陳某某陪同楊某某按照約定到廣州市花都區一路段,楊某某以41.75萬元向吳某某、高某某等人購得穿山甲死體20餘箱(每箱裝有穿山甲死體至少4只,合計達80只以上),共重747公斤。9月25日,陳某某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東興市楠木山邊境檢查站被民警抓獲。

  裁判結果

  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實施了介紹楊某某與賣家聯繫、陪同驗貨和交易等行為,系從犯。據此,於2020年3月5日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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