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開封:不“依法”執行,卻開出和諧之花

飛來橫禍,朋友反目

孫某和謝某是很要好的朋友,因謝某自己開了一家小型塑料加工作坊,就請孫某到自己的作坊裡做事。天有不測風雲,2012年6月的一個雨天,孫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到縣裡送貨,不慎與三輪車一起駛入池塘中。經鑑定,孫某脾臟破裂、左腿粉碎性骨折。孫某出院後,再也幹不了體力活了。他找謝某協商賠償的事,謝某總以支付了大額的醫藥費用為由不願再支付賠償。最終雙方對簿公堂直至申請強制執行。

法官“不想”依法執行

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在執行過程中瞭解到謝某和妻子均是下崗職工,還有一個兒子正讀高三。而且謝某銀行存款僅5000多元,住在以前分的宿舍裡面。這樣一個家庭,如何湊出14萬元的執行款呢?“如果按照申請人的申請把被執行人的幾臺機器賣了,的確能得到5、6萬元的執行款,對申請人也是有交代了。可是這樣,申請人不能得到全部的賠償款,又要斷了被執行人的生路,一個矛盾沒解決,又製造了數個新的矛盾。這樣不符合我們執行的宗旨啊。”承辦人向院執行局領導彙報道。

承辦人想,既然當事人的工作做不通,是不是可以從孫某身邊的人入手?他經過了解,原來孫某一向最聽他女兒的話。於是承辦人多次拜訪孫某的女兒,並請她幫忙做父親的工作。同時承辦人向謝某說明其與孫某之間系僱主與僱員的關係,僱員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理應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謝某不僅要支付醫療費用,還要支付殘疾賠償金。謝某認識到了自己之前的錯誤,答應向親戚先借3萬元以供孫某後續治療,並登門向孫某道歉。工作終於做通了,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約定謝某除已經給付的3萬元外,從12月起,每月向孫某支付5000元,直至判決確定的賠償款付清之日止。

執行不能“竭澤而漁”,要多思“放水養魚”

其實,像這樣“不按”申請人的願望“依法”執行的案件每年有很多,承辦人更是感慨頗深:“法律無情,就自然要求執法人員不講情面。但這裡不允許執法人員有的是私情,不拿法律做人情。相反,執法要有大情,即對人民之情,對國家之情。要有對人民負責的態度、要能站在當事人的角度去想想問題,要以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為執法之目的,靈活執法,以理服人、以情動人。不能為了執行而執行,‘竭澤而漁’看似是執法如山,實際卻可能是對當事人的不負責,這時候,我們就該多想想如何‘放水養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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