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學法守法,依法“戰疫”(三十四):妨害疫情防控適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學法守法,依法“戰疫”(三十四):妨害疫情防控適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2月28日,最高法、最高檢明確了妨害疫情防控適用危害公共安全罪範圍,主體上限於已確診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

哪些情況適用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哪些情況會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下列典型案例為您答疑解惑。


案例1:隱瞞旅行史致兒媳感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月22日,王某、張某夫婦二人從湖北十堰鄖西縣返回陝西商洛。在排查中,二人均隱瞞了前往湖北的經歷。王某在出現發燒、咳嗽症狀後,未及時上報病情。張某獨自前往診所為王某購買退燒藥,後又去親戚家中拜年聚餐。二人的行為造成其已經懷孕的兒媳感染並確診,十餘名醫生被隔離觀察,當地村鎮緊急採取隔離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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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商洛警方對二人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陝西省三級檢察機關專人對接、溝通案情後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王某、張某二人成為確診或疑似患者後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並危害公共安全,及時引導公安機關調整偵查方向,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繼續偵查。


案例2:叫囂要將病毒傳染他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月22日,雲南西雙版納景洪市,曾旅居湖北武漢的酈某某出現咳嗽等症狀,被120急救車轉運至西雙版納傳染病院隔離。酈某某趁醫務人員處置其他病人時逃離醫院。當地衛健和公安部門多方調查,確定患者已到其妹妹在景洪市某小區的家中。

醫務人員、民警隨即趕到該小區,對患者進行反覆勸說,並於當晚23時50分將酈某某及其親屬等4人安置到傳染病院住院觀察。1月24日,酈某某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

在隔離住院期間,酈某某曾一度採取拒絕打針吃藥、謾罵醫務人員等方式抗拒治療。期間還存在用手撕扯醫務人員防護口罩等行為。

在醫生進行勸阻時,酈某某向樓下任意吐痰,聲稱要將自己的病傳染給別人,並用手機拍攝視頻在網上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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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景洪市公安局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酈某某立案調查。2月3日,在酈某某治癒出院後,警方對其採取強制措施。


案例3:不配合治療申請出院?——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1月9日,田某某乘車從湖北返回山東菏澤成武縣家中,20日出現發熱、乾咳等症狀,後分別到本村衛生室、鎮醫院、縣人民醫院就診,其間故意隱瞞武昌、漢口接觸史。

1月25日,田某某被診斷為新冠肺炎疑似患者,在被轉入感染科病房隔離時,不配合治療並申請出院。26日,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並造成醫護人員、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離,嚴重影響了疫情防治,在一定範圍內造成恐慌。

2月8日,成武縣公安局對田某某立案偵查。26日,成武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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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成武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當庭宣判,被告人田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這也是山東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已經確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傳播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拒絕執行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兩高相關負責人指出,對於明知自身已經確診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出於報復社會等主觀故意,惡意向不特定多數人傳播病毒,後果嚴重、情節惡劣的,也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實報告旅行史和接觸史,積極配合防控措施,是對自己負責、對家人負責,更是對疫情防控和全社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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