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檢法律小講堂:共同努力,依法“戰疫”(二)

汕檢法律小講堂:共同努力,依法“戰疫”(二)

萬眾一心抗疫情,汕檢君與你同行,汕檢法律小講堂繼續為大家 “疫”案釋法:

04隱瞞病情乃罪過

疫情發生以來 ,全國各地已經發生多起隱瞞疫情或者接觸史案件,疫情當前,選擇隱瞞,惡意傳播,後果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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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等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採取 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等 醫學處置措施。

《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 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 過失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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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無論故意或過失,因為不服從政府管理導致疫情傳播,即觸犯法律,應受嚴懲!請重視疫情,敬畏法律,守住底線,莫因心存僥倖,誤人誤己!

05哄抬物價食惡果

疫情當下,各種物資特別是防疫用品緊俏,一些不良商家利用疫情哄抬物價,趁火打劫,大發不義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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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兩高司法解釋》第六條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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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市民反映汕尾地區物價高攀,若某些商家利用疫情惡意哄抬物價,趁火打劫,法律將嚴懲不貸。

06醉酒尋釁受處罰

當全城戰疫之時,有人 卻在疫情防控一線鬧事滋事,嚴重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開展,從而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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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司法解釋》第十一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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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疫情關鍵時期,請廣大市民安心宅家,少出門,不聚集,多配合,別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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