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規範、文明養犬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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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文明养犬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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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濱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現告知如下:

一、在居民生活區飼養烈性犬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其犬隻。

二、攜帶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場所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攜犬出戶不由成年人牽領,不使用2米以內牽引帶牽領,或不及時處理犬隻排洩物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養犬人威脅、侮辱勸阻人、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毆打勸阻人、舉報人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五、飼養犬隻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隻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使犬隻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請文明養犬並遵守社會公德。犬隻排洩物應自覺清除;犬吠擾民應立即制止;攜犬外出請勿進入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攜犬外出遛犬或乘坐電梯,應束犬鏈並注意避讓他人。

特此告知!

濱州市城區養犬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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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州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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