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審旗人民檢察院準確把握案件性質,依法 適用認罪認罰

烏審旗人民檢察院準確把握案件性質,依法 適用認罪認罰

近日,我院辦理的馬某某等 21 人故意毀壞財物一案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結,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

烏審旗人民檢察院準確把握案件性質,依法 適用認罪認罰

該案由公安機關以惡勢力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我院充分發揮辦案專班作用,成立“分管檢察長+員額檢察官+業務骨幹”的專門辦案組,全面審閱案卷,核實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分析研討案情和法律適用。始終堅持客觀公正,嚴格按照兩高兩部關於惡勢力認定的標準對案件進行審查。經審查發現該案雖屬多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僅有一起違法犯罪行為,並不具有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特徵。為準確認定黑惡勢力,形成有效打擊合力,使案件經得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我院將案件提交 “小三長 ”聯席會議和本院檢委會討論,通過對事實認定、證據採信和法律適用等方面充分的討論,最終形成一致意見,不認為該案屬於惡勢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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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修改後刑事訴訟法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規定,我院依法向21名犯罪嫌疑人告知認罪認罰權利和義務,詳細闡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具體規定和法律後果。20名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並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為充分體現寬嚴相濟、罪刑相適的刑事政策,我院於2019年11月12日依法對15名從犯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對1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對5名主犯依法提起公訴,並在法定幅度內提出從寬量刑的建議。人民法院受案後,於2019年11月15日適用簡易程序對該案公開審理,逐一與5名被告人進行核實認罪認罰的自願性與真實性。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 28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對5名被告人犯故意毀壞財物案均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全部採納了檢察機關的定性和量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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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公安機關以惡勢力犯罪移送,檢察機關堅持法治思維,改變定性意見,以普通犯罪認定,並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典型案件。通過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有效運用,一方面節約了司法資源,使打擊犯罪更加高效有力;另一方面,通過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震攝的同時,主動認罪伏法,彰顯了檢察機關打擊與挽救並重的司法理念,真正實現了案件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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