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房屋徵收補償程序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房屋徵收實施中,作出補償決定所應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間的總和。政府徵收你的房屋,作出的補償決定合法嗎?當你收到徵收補償決定後,如何做才能防止房屋被司法強拆呢?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您真的瞭解嗎?
一、徵收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徵收公民房屋過程中,如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二、作出前提
作出補償決定的前提有兩種情形,一是最常見的,即被徵收人與徵收方就補償安置事宜達不成一致,遲遲不能簽約搬家;二是相對少見的,即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如房屋沒有產權關係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者產權關係正在訴訟等情形。此時,為避免項目工期因此而無限期拖延下去,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損失,徵收方有權作出補償決定來向前推進程序。
也就是說,只有在協商談判遲遲無法破局的情況下,補償決定這一文書才會粉墨登場。
三、具體內容
徵收補償決定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一)行政相對人的基本情況(產權不明房屋除外);
(二)被徵收房屋具體位置、權屬和房屋使用情況;
(三)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補償安置的內容,具體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補償費、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搬遷期限等;
(五)補償決定的依據、理由;
(六)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
(七)告知行政相對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期限;
四、作出徵收補償決定需要以下材料:
(一)徵收決定及公告;
(二)被徵收房屋的權屬調查資料,涉及產權不明確的可提供查證和公告資料;
(三)選擇評估機構、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報告和影像資料;
(四)不少於3次與行政相對人的協商(談話)記錄或產權不明相關調查和證據材料;
(五)根據徵收補償方案對行政相對人書面徵求補償方式的選擇意見,並附擬定的補償、安置方案結算告知書及送達回執;
(六)安置用房的權屬證明和評估報告或者結算價格;
(七)產權調換安置房為期房的,應提供臨時過渡用房證明,明確臨時過渡用房的地點、層次和麵積;
(八)法律、地方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規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五、不服補償決定怎麼辦
如果您對徵收補償決定不服,
很簡單,可以複議或者訴訟。
不申請複議或者不提起訴訟,又不搬遷的,行政機關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本所代理的行政案件中,有許多被徵收人都是因為補償款少的可憐,但被下達了徵收補償決定,被逼無奈之下才選擇法律維權。
【經典案例】
2015年3月31日正陽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書,決定徵收高先生等人的房屋。因在法定期限內徵收部門未與高先生達成補償協議,縣政府遂於2015年12月29日對高先生作出了《徵收補償決定書》。
高先生心裡明白,如果此時不採取法律措施,也不搬遷,那麼他合法的房屋十有八九是要被強拆了。於是高先生等人慕名來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委託劉磊、王玲二位律師維權。
兩位律師積極努力做了大量工作,並向法院提交了三四十項證據,通過認真研究分析,為案件開庭做了充分的準備。
最終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後,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求,撤銷了徵收補償決定。
六、總結
一般情況下只有補償不合理時,被徵收人才會拒絕簽字,之後政府為了能夠加快徵收進程,才會作出徵收補償決定。
所以說,當我們收到徵收補償決定時先不要自亂陣腳,仔細想想政府的徵收程序是否合法,有沒有張貼公告,評估機構是否自主選擇,評估單位有沒有進行實地勘察,是否提供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兩種補償方式……
如果徵收方沒有做到這些,那麼我們便可以主動出擊,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都可以有效地阻止徵收方的司法強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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