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5 購車5年後得知更換過零件 購車者要求“退一賠三” 經銷商被判賠6萬餘元

汽車經銷商在銷售前檢查時,發現車底盤漏油並更換了發動機曲軸飛輪密封環,以70餘萬元購車的消費者後來得知後,以欺詐為由起訴,要求退一賠三。他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支持嗎?

70餘萬買輛進口車

得知換過曲軸飛輪密封環

2009年8月,西安某汽車進口經銷商購進了一輛四驅五座柴油型汽車。對該車進行售前檢查時,發現該車底盤漏油,12月更換了發動機曲軸飛輪密封環,產生費用3937元。當月,江某以72.5萬元(裸車價為62萬元)購買了該車,並長期在該4S店進行常規保養和維修。經銷商在保修期內通過生產廠家,遠程對發動機控制單元進行重新編程,在維修任務委託書上載明其他車主的姓名,但均為江某所購車輛的底盤號、車牌號、車型號。

購車5年後得知更換過零件 購車者要求“退一賠三” 經銷商被判賠6萬餘元

據辦案法官介紹,大概5年後,江某得知了車輛曾更換髮動機曲軸飛輪密封環的情況,認為經銷商未履行告知義務構成欺詐,提起訴訟要求經銷商退回購車款,並按三倍數額賠償損失。

 是否構成欺詐是關鍵

專家認為“連小修都不算”

未央區法院審理認為,該經銷商在銷售汽車時是否構成欺詐行為成為本案審理的關鍵。消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銷售者在銷售前檢查時,對發現問題的處理、銷售時是否應該告知消費者及告知範圍均沒有規定,汽車銷售行業也僅在2017年3月10日作出《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試行)》,對乘用車新車交付消費者時,經銷商應主動向消費者告知的範圍進行了規定。

購車5年後得知更換過零件 購車者要求“退一賠三” 經銷商被判賠6萬餘元

經諮詢專家,更換髮動機曲軸飛輪密封環“連小修都不算,不影響汽車性能。”經銷商檢查時,對涉案車輛出現問題處理產生工料費3937元,與裸車價62萬元相比,僅佔比0.64%,屬問題顯著輕微,不屬於應告知消費者的範疇。

法院認為不構成欺詐 但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

酌情賠償6.2萬元

事後經銷商向江某如實提供了車輛信息,包括該車更換曲軸飛輪密封環的維修任務委託書、保修期內使用其他車主姓名進行發動機控制單元重新編程的委託書等,不存在隱瞞車輛問題維修的明顯意圖。

法院認為,經銷商使用他人姓名對涉案車輛軟件升級,雖屬於程序性瑕疵操作,但均真實填寫了江某所購買車輛的底盤號、車牌號、車型號,即使在銷售時未告知江某更換髮動機曲軸飛輪密封環的事實,並非故意採取虛假或不正當手段隱瞞欺騙、誤導消費者,不構成欺詐。

被告未告知更換曲軸飛輪密封環的事實,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結合該車的使用年限及妥善處理後未發生發動機方面的故障等因素,判令被告酌情向原告賠償裸車價的10%即6.2萬元。另外,由於江某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以構成“欺詐”為由,主張“退一賠三”的觀點未得到支持,判決由其自行承擔該部分訴訟費用。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未履行告知義務”訴訟多

法官提醒慎用“欺詐”條款

辦案法官介紹,目前,經銷商因未履行告知義務引發的訴訟很多,全國各地法院處理這類案件對如何認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的“欺詐”、消費者知情權中經營者對哪類信息負有法定告知義務、何時告知,存在認定不一、適用法律不一、賠償標準不一的共性問題。

本案發生已9年,銷售前檢查對車輛底盤漏油問題處理的這類信息告知,能否適用2017年汽車銷售行業發佈的《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試行)》,以及“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賠償責任的酌定因素等涉及消費“欺詐”糾紛的有關核心和焦點法律問題是本案審理的難點,也是當前社會的熱點。

辦案法官認為,該案的審理,有助於督促汽車銷售行業在銷售前檢查時對於發動機密封環更換的類似信息,基於商業判斷對消費者給予告知,從而提升其長遠的商業競爭力。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在提起訴訟時,應當結合引發訴訟的真正成因,慎用消法中的欺詐條款,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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