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買房、拍賣房“限售”兩年
剛剛,東莞市出臺《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市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東建房〔2017〕33號) 》
通知全文如下:
各鎮街(園區)房管所(局),有關單位:
根據《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東府辦〔2017〕46號)、《關於進一步明確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東房通〔2017〕14號)、《關於明確我市住房限購政策涉及學歷、職稱、勞動合同等要求的通知》(東建房〔2017〕19號)等文件要求,為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現就我市住房限購政策有關事項的認定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於特殊的非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的認定
(一)關於軍人購房問題。駐莞部隊現役軍人和現役武警,能提供軍(警)身份證明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對其個人工作情況、居民身份證信息證明的,參照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條件執行。
(二)關於非本市戶籍退休居民購房問題。在本市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如其在本市沒有住房且能提供養老保險待遇發放明細的,只可在本市購買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三)關於境外個人購房問題。境外個人在本市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參照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資格條件執行。申請住房查詢時需按規定提交購房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文件、家庭關係證明文件以及個人所得稅或社保證明文件等有關證明材料;境外出具的證明材料,需按有關規定進行公證、認證或轉遞,並附漢字文本。
二、關於學歷有關問題的認定
購房人能同時提供國(境)外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學歷證書和《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並能在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系統”上通過查驗的,予以認可;對只提供學歷證書的,不予認可。
三、關於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購買住房交易轉讓的認定
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於2017年4月11日零時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網籤時間為準),須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2年後方可進行網上籤約交易。
四、關於通過拍賣所得住房再次交易轉讓的認定
個人、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於2017年4月11日零時後通過拍賣所得的住房,須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2年後方可進行網上籤約交易。
五、關於定金或首期款電子進賬單有關問題的認定
(一)電子進賬單支付主體。購房人提交其本人支付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姐妹代為支付的定金或首期款的電子進賬單予以認定,除此之外其他人代為支付的不予認定。
(二)電子進賬單類型。購房人須提交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姐妹代為支付定金或首期款的電子進賬單的原件:經銀行加蓋相關印章的付款憑證或上述人員簽名的POS單。
(三)電子進賬單時限。購房人提交的定金或首期款電子進賬單記載的進賬時間在2016年10月7日零時至 2017年4月10日24時之間的,予以認定。上述時間之外的,不予認定。
(四)購房人應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戶口本、結婚證、出生證、公安機關證明、收養證明、公證書、村(居)委會證明等)認定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關係。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東莞市社會保障局
東莞市房產管理局
2017年7月4日
整理:樓三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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