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聖祖康熙朝最黑暗、最無恥的大獄之一——明史案簡略始末

歷史一再證明:

一切力圖用磨滅文字的方式殘害讀書人的結果都是徒勞的!

一切力圖從文字上對讀書人進行封殺的統治者都是心虛膽怯的!

須知,磨滅文字的結果,往往都會適得其反:

在歷史進程中,那些磨滅文字的過程,都會被記載得更加清晰、更加細緻。

心虛膽怯的統治者撥弄文字的結果,最終,也會被文字撥弄。

雖然,我很不喜歡、也不認同這種相互間可以回力反彈的“撥弄”,但是,歷史事件卻一再地重複著這樣回力反彈的事實。

我常常希望自己能夠心平氣和地看歷史、讀歷史、感受歷史、分析歷史,可是,每每遇到歷史中以文字為由頭,進行迫害的事件時,我還是會禁不住憤怒。

這裡,我先對自己說一聲:

忍住!

下面,就根據清代佚名氏的筆記《康雍乾間文字之獄》中的《莊廷鑨之獄》一節,來說一說清聖祖(愛新覺羅·玄燁)康熙(公元1662年~公元1722年)朝最黑暗、最無恥的大獄之一——明史案的簡略始末。

這裡面,有統治者的卑劣、更有個人的卑鄙……

不多說了,還是一起仔細看吧!

明朝的相國,烏程朱文肅公(國楨),曾經著有《明史》(一說為《明史輯略》)一稿。

朱文肅的《明史》,其中的主要部分,已經刊行於世了;沒有刊出的部分,主要只剩下《列朝諸臣傳》了。

明朝覆亡,滿清當國之後,朱文肅一族,家道中落。

為生計之資,朱文肅的家人將《明史》文稿,抵押給了莊廷鑨家,並從中獲得質押金一千兩銀子。

莊廷鑨家本來就屬於富室,在得到朱文肅《明史》文稿之後,大概是久不見朱家前來贖回。於是,莊氏就將此文稿據為己有,又將原作者的名姓,篡改成自家,然後刊刻發行。

朱文肅是在明思宗崇禎五年(公元1632年)去世的,所以,在他的《明史》文稿中,崇禎一朝(共十七年)的事闕如。

莊氏篡名之後,在重新刊刻《明史》時,對明崇禎一朝的歷史,還進行了補寫。

莊氏補寫時,為了和原書一致,並未對滿清朝廷進行避諱,比如,在稱呼上,對滿人的祖先有“虜酋”、對滿人有“建夷”的字樣。

如果就書言書,莊氏對明史的補寫,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誰知,就是這看似無可厚非的事情,卻埋下了一樁鍛鍊大獄的禍根。

清聖祖康熙朝最黑暗、最無恥的大獄之一——明史案簡略始末

農曆癸卯年(康熙二年,公元1663年),明史案大獄鍛成。

據稱,此前,歸安知縣吳之榮因貪贓被革職罷官。

關於吳之榮貪贓一事,《清實錄順治朝實錄》有:

清世祖(愛新覺羅·福臨)順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一月丁卯,刑部審奏“浙江巡按牟雲龍,將原參貪官吳之榮贓銀四萬餘兩,妄請脫卸。”

看來,吳之榮的貪贓,史蹟斑斑可考。

大概是做官太享受了,吳之榮受不了被罷黜後的無所事事。

於是,在罷黜之後,吳之榮就千方百計地找尋重新被清廷起用的機會。

終於,機會被吳之榮逮住了:

他瞅準了《明史》一書,認為可以作為進身起用的跳板。

思考之後,吳之榮就便計劃以告訐的方式來邀功,並打算籍此歸隊朝班。

謀劃停當之後,吳之榮先將《明史》一書,舉發給將軍松魁。

松魁,查找資料,未見其人名姓及行跡。《清史稿》、《清實錄》中未錄其人。《欽定八旗通志》、《欽定盛京通志》、《大清一統志》中有松魁,或非其人。。

松魁將吳之榮舉發的《明史》一書,移交給了浙江巡撫朱昌祚。

據《清史稿》卷二百四十九·列傳三十六《朱昌祚傳》載:

順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朱昌祚以工部侍郎巡撫浙江,清廉沉毅。……康熙四年(公元1665年),擢直隸、山東、河南三省總督。

《清史稿》所載朱昌祚職銜宦跡與此事文字記述吻合。

朱昌祚接案後,行文督學胡尚衡。

胡尚衡為涇縣人。

涇縣隸屬於安徽省宣城市。

《龍坦胡氏統宗譜》中有胡尚衡:清順治九年壬辰(公元1562年)進士;在山東督理漕河時引泉濟漕,使漕運暢通;後升任浙江僉事,提督學政,注重端正士風,規範文體,取士以通今學古為尚。

《龍坦胡氏統宗譜》中的胡尚衡,或即朱昌祚所行文的督學胡尚衡。

胡尚衡接到《明史》一案之後,莊氏家中也開始走動,使錢打點,重金對其進行賄賂,結果,暫時平息了災殃。

隨後,莊氏對《明史》文稿中被指斥的部分,進行了修改,然後,他們又出錢,對該書進行了重新刊發。

這樣一來,吳之榮的謀劃似乎就落空了。

可是,吳之榮既然認定《明史》一書是其發達的臺階,那麼,他怎麼可能輕易就轉身回頭、輕輕放下。

清聖祖康熙朝最黑暗、最無恥的大獄之一——明史案簡略始末

接下來,吳之榮決定親自行動:

他特地窮找硬尋,最後,找到了莊氏初版的《明史》一書,併購買了回來。

這一次,吳之榮親自將該書上交給了清廷的法司機構。

至此,事情已經無法再熄火了,熊熊烈焰已經開始奔竄。

案件被奏聞當朝之後,清廷非常重視,特別派遣刑部侍郎出來主導審理。

審理的結果,確有其事。

於是,清廷點頭,認定此事必須嚴厲處理。

猜想:

清廷如此這般的處置,維護祖先和臉面倒是其次,害怕江山動搖才是根本;

清廷這樣做,也是要肅殺那些仍然或明或暗以前明遺老自處的士人的流風;也是要威嚇漢籍學人、摧毀他們的意志。

明史案定讞時,莊廷鑨已死,他卒於順治十二年(公元1655年)。

清廷對莊廷鑨的處置是:掘墓、開館、戮屍。

莊廷鑨的弟弟莊廷鉞被誅殺。

舊禮部侍郎李令皙曾為《明史》一書作序,當然,他也在劫難逃。

李令皙(?~公元1663年),字霜回,原名木實,改名本實,字木生,後改為令皙;江蘇省無錫市江陰縣人;明熹宗(朱由校)天啟四年(公元1624年)舉人;明思宗崇禎十三年(公元1640年)進士,任江陰知縣。

李令皙被殺之外,他的四個兒子也及禍。

當時,李令皙的小兒子年十六歲,執行刑律的機構,或有惻隱之心,希望他虛報一歲,照律例可免死從軍。他回答道:

“予見父兄死,不忍獨生。”

最後,他還是沒有改變自己的供狀,遭禍而亡。

《明史》一書序中,曾經有“舊史朱氏”一說,原本指的是該書的真實作者朱文肅。但是,吳之榮因對南潯富人朱佑明有怨恨,於是,他硬是嫁禍,說“舊史朱氏”中的“朱氏”,就是朱佑明。

結果,朱佑明及其五個兒子,全部被誅殺。

最早接到吳之榮舉發案件的杭州將軍松魁及其幕賓程維藩,因起初對案件處理不力,披枷戴鎖,被押赴京師。

清廷對松魁,僅僅做了削去官職的處理。

可憐程維藩,在京師被屠戮。

浙江巡撫朱昌祚、督學胡尚衡通過運作,向審理查辦該案的官員行賄,將自己的過失全部推諉給最初審核的當地學官。

可憐歸安、烏程兩地的學官,一起受到牽連,被斬。

朱昌祚、胡尚衡僥倖,獲免得活。

湖州太守(明、清時代的知府)譚希閔(《浙江通志》中有其人修築記載),蒞官剛剛半月,《明史》事發後,他與推官〔清初沿明制,於各府設推官及掛銜推官。順治三年(公元1646年)罷掛職銜推官。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廢除推官。〕李煥對此事有所隱匿,所以,這兩個人被定為絞刑。

滸墅關專賣貨物的主事李尚白,聽說閶門書坊有《明史》一書,於是,他就派遣雜役前去購置。雜役購書時,正好書商有事外出。於是,雜役就在書商鄰居、一位姓朱的人家稍候,等到書商回來後,雜役請朱姓鄰居幫忙做中間人,說合購書的價格。

獄成後,主事李尚白人在京師,結果以購買逆書,被就地立斬。

書商和雜役,也被斬殺於杭州。

朱姓鄰居,因為已經年過七十,所以,按照律例免死。死罪可免,活罪絕不輕饒,朱姓鄰居和老妻一起被髮配到極邊之地。

歸安的第元錫剛做朝邑縣令,他曾經與吳之鏞、吳之銘兄弟等,參與過《明史》一書的校核,他們也一起被殺了。

當時的江楚名士,凡是被列名在《明史》一書中的,全都被清廷殘害。

製版的刻工,賣書的商販、雜役等,同一天被行刑。

這一案中,只有海寧的查繼佐、仁和的陸圻(後出家),在大獄初起的時候,據說是去自首了。他們自首時,說是莊氏仰慕他們的名聲,就將其列在參校的人員當中了;還說,其實他們沒有實際參與此事;最後,他們都得以脫罪得生。

這一場大獄,死去的人有七十多人,發配邊地的婦女眾多。

十多人被凌遲,牽連千餘人。

這一案件處理過程中,參與審理的浙江大員與刑部侍郎等人,鑑於松魁的前失,害怕吳之榮再有所動作,所以,在處理案件中,基本都是從嚴、從重、從多發落,其間很多被冤枉的人,審理者也不敢上奏洗雪。

吳之榮因為此案,最後達成目的,被清廷起用,不但如此,清廷籍沒朱佑明的財產之後,還獎勵給吳之榮不少。

吳之榮後來一直做到清廷的右僉都(御史)。

歷史,最後還是要顯出其真實面目的,只是時間問題。

無恥,最終是還要被刻在恥辱柱上的,什麼手段,都是洗刷不去的。

(全文結束)。

清聖祖康熙朝最黑暗、最無恥的大獄之一——明史案簡略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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