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年間陝西“營卒投毒案”始末

道光年間,陝西漢中營卒鄭魁,因把砒霜放到饃饃裡殺人而被判死刑,賣砒霜的、賣饃饃的以及死者的鄰婦,三個證人的旁證供述,齊全在檔,案子已成定局。只待上級巡撫衙門審批,便可立即處決案犯。

時鄧廷楨任陝西巡撫,審閱案卷後,心生疑慮,便暗中把賣饃的證人找來詢問:“你每天能賣出幾個饃?”賣饃的回答有幾百個之多。鄧廷楨又問:“一個人大約買幾個?”賣饃小販回答約有三四個。

清道光年間陝西“營卒投毒案”始末

“既然如此,那你每天能接觸到一百多買饃的人了?”

“是的。”

“一百多個人的長相、姓名、年齡,你都能記住嗎?”

“不能。”

“那你如何單獨記住了鄭魁,在哪天、買了你的饃呢?”

小販不由驚愕,鄧廷楨一再追問,他就回道:“原本不知,是縣衙差役前來告知,說官府審訊的殺人犯已經招供,只缺一個賣饃的證詞,問小人何不為他做證?於是,小人便按縣裡衙役的要求,做證供述是鄭魁在某天到我這裡買了一個饃,把別人毒死了。”

清道光年間陝西“營卒投毒案”始末

據此,鄧廷楨隨即傳喚死者的鄰居婦人,稱也是受官差指使作的證,只有賣砒霜的人說的是真的。原來死者曾經跟鄭魁有爭執,他被瘋狗咬死後,嘴唇青黑。死者的家人,便誣告說是鄭魁毒死。鄭魁也確實買過砒霜,但那是用來毒鼠用的。

一樁已經證據“確鑿”的案子,就此翻案,鄭魁自然無罪開釋,死者家屬也因誣告得到處罰。然透過此案,卻折射出清代訴訟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誣告現象十分普遍,當時有“無謊不成狀”“十告九誣”之說。

百姓借誣告以謀利和復仇是主要目的,被告在被誣告後,往往要被官府關押,甚至有可能遭受刑責,並被胥吏敲詐。為求脫身,他們往往願意出錢與原告和解。而官府審判,只要不是極為重大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允許和息,並不追究。當時不安分的人往往以此誣告他人,然後趁機詐錢,錢到手後,再向官府申請和解,具結完案。

清道光年間陝西“營卒投毒案”始末

如“葉墉誣告縣書沈念曾等浮收”一案,葉墉乃南匯縣監生,素不安分,因交稅之事與縣書沈念曾等人有嫌,便誣告他們浮收,沈念曾等人為免訟累,只得出錢和解,共出五百七十錢與葉墉,葉墉收到錢後向衙門申請和息結案。

百姓的誣告行為由於官員規避審判責任的策略行為而得不到嚴懲,這又鼓勵了民眾的誣告,使誣告行為更加氾濫,循環往復令晚清社會風氣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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