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道光年间陕西“营卒投毒案”始末

道光年间,陕西汉中营卒郑魁,因把砒霜放到馍馍里杀人而被判死刑,卖砒霜的、卖馍馍的以及死者的邻妇,三个证人的旁证供述,齐全在档,案子已成定局。只待上级巡抚衙门审批,便可立即处决案犯。

时邓廷桢任陕西巡抚,审阅案卷后,心生疑虑,便暗中把卖馍的证人找来询问:“你每天能卖出几个馍?”卖馍的回答有几百个之多。邓廷桢又问:“一个人大约买几个?”卖馍小贩回答约有三四个。

清道光年间陕西“营卒投毒案”始末

“既然如此,那你每天能接触到一百多买馍的人了?”

“是的。”

“一百多个人的长相、姓名、年龄,你都能记住吗?”

“不能。”

“那你如何单独记住了郑魁,在哪天、买了你的馍呢?”

小贩不由惊愕,邓廷桢一再追问,他就回道:“原本不知,是县衙差役前来告知,说官府审讯的杀人犯已经招供,只缺一个卖馍的证词,问小人何不为他做证?于是,小人便按县里衙役的要求,做证供述是郑魁在某天到我这里买了一个馍,把别人毒死了。”

清道光年间陕西“营卒投毒案”始末

据此,邓廷桢随即传唤死者的邻居妇人,称也是受官差指使作的证,只有卖砒霜的人说的是真的。原来死者曾经跟郑魁有争执,他被疯狗咬死后,嘴唇青黑。死者的家人,便诬告说是郑魁毒死。郑魁也确实买过砒霜,但那是用来毒鼠用的。

一桩已经证据“确凿”的案子,就此翻案,郑魁自然无罪开释,死者家属也因诬告得到处罚。然透过此案,却折射出清代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诬告现象十分普遍,当时有“无谎不成状”“十告九诬”之说。

百姓借诬告以谋利和复仇是主要目的,被告在被诬告后,往往要被官府关押,甚至有可能遭受刑责,并被胥吏敲诈。为求脱身,他们往往愿意出钱与原告和解。而官府审判,只要不是极为重大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允许和息,并不追究。当时不安分的人往往以此诬告他人,然后趁机诈钱,钱到手后,再向官府申请和解,具结完案。

清道光年间陕西“营卒投毒案”始末

如“叶墉诬告县书沈念曾等浮收”一案,叶墉乃南汇县监生,素不安分,因交税之事与县书沈念曾等人有嫌,便诬告他们浮收,沈念曾等人为免讼累,只得出钱和解,共出五百七十钱与叶墉,叶墉收到钱后向衙门申请和息结案。

百姓的诬告行为由于官员规避审判责任的策略行为而得不到严惩,这又鼓励了民众的诬告,使诬告行为更加泛滥,循环往复令晚清社会风气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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