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提前復工 負責人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一企業提前復工負責人被拘留


2月1日下午,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東社鎮政府工作人員在對南通市通州區東社鎮五馬路村的家紡織廠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廠內有何某、楊某、紀某三名員工提前復工正在車間趕製貨物,後鎮政府工作人員將該線索移交東社派出所。

派出所民警經調查瞭解到:該三名員工是在負責該廠車間生產的負責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復工的。因年前有一批貨物沒有做完,所以喻某明知有延遲企業復工的相關通知,還是叫了部分工人復工,希望可以早點趕製完工。其行為違反了《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2020年2月2日,喻某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

為切實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堅決有力隔斷傳染源、切斷風險源,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全國已有多個省份發佈通知要求企業延期開工,並公佈了企業復工時間,但仍然有少數企業無視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提前復工。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提前復工 負責人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提前復工

單位負責人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國家衛健委正式發佈2020年第1號文件,已將新型冠狀病毒納入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0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如果提前復工引起了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還可能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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