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進行徵收,徵收方就將房屋認定為違建?明顯:以拆違促拆遷

小李是某市人,某市政府在2018年4月30日發佈徵收公告,稱由於棚戶區改造,包括小李家在內的一百多戶居民的房屋都將被納入徵收範圍。由於小李一直沒能和徵收單位就補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所以某市規劃分局就向小李下達了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小李把自家的房屋拆除。如果小李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拆除,房屋就會被強制拆除。那麼問題來了,規劃部門有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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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在沒有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或者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建設的,需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把建設停止;

如果能夠採取改正措施把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消除,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不能採取改正措施把影響消除的,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拆除,如果不能拆除,需要把實物或者違法收入沒收,能夠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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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上文中的規定,我們能夠看出縣級以上規劃部門能夠對城市規劃區的違法建築進行認定和處理。但這是不是就表明本案中小李家收到的限期拆除決定書合法呢?

當然不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把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前,市、縣級人民政府應該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對徵收範圍內沒有經過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沒有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合法建築的,應該進行補償;對認定為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和違法建築的,不應該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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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上文中的規定,針對小李家的情況,市、縣級人民政府在把房屋徵收決定作出之前,應該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對徵收範圍內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倘若小李家的建築的確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不給予補償。也就是說,如果已經發布了公告,規劃部門就不能把小李家的房子認定為違法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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