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產稅來了,全國一半的小產權房怎麼收?

-_-9672


國家對小產權也是一個頭,兩個大。

開始時不聞不問,結果象星星之火越燒越大,想管時又想不出辦法,只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現在不是哪個想管就管得了的?

一開始買小產權的人根本不是為了炒房,逐漸有聰明者開始買幾套去賭……

現在居住小產權的是兩種人,一種是老年人(把原有大產權給了子孫後代,自已住小產權養老,另一種就是外地人為長期打算,買大產權太貴,買不起只好轉向小產權。剩下的就是出租給外來打工者,房租便宜,兩好共一好。


糖囧


作為一個財經工作者,我看了很多人的回答,我還是有點不滿意,現在談小產權房徵收房地產稅我覺得還是需要有一定前提,在滿足幾個條件下才能徵收房產稅,否則房產稅本身也是站不住腳的。

我覺得房地產稅首先應該是針對有正規產權房的商品房子徵收房產稅,而小產權房沒有取得國家認可的產權證,本性還屬於“不合規”的房產,也也可以說是“不合法”的房產,對於這類小產權徵收房產稅等於公開承認了小產權房的合法性,這種做法妥當嗎?這會讓正規商品房的房主們產生不制度不公平感?而且,這麼做的結果是不是國家就公開承受了小產權房的合法性?

另外,小產權房價格低,也沒有給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建立在這兩個前提下的小產權房的業主們比起商品房的業主們佔了很多政府的“便宜”,如果對他們也徵收與正規商品房同等稅率的房產稅,也有失稅收制度的公平性,導致社會財富分配的不均,這也會引發不少新的社會矛盾。

因此,我認為對小產權房徵稅,先解決小產權房的“身份”問題,如若要給其轉正,首先得向國家一次性繳納足夠的土地出讓金,給起辦理正規產權證,繳納相關費用之後,再討論小產權房的稅收問題。



開偉觀察


小產權房問題,雖然住建部門咬緊牙關說是不能轉正,但實際上還是有許多方式曲線認可的。比如收房地產稅就是一種選項。

隨著一些專家的胡亂解釋,人們都傾向於認為房地產稅是對於多套房產擁有者徵收懲罰性稅費。不要想的太好了。

房地產稅從來就不是懲罰多套住房擁有者的稅收。而是彌補政府市政公用費用不足的,一個地方稅種。

比如澳大利亞,直接就叫做市政稅。


目前我國市政公用費用,多數是通過土地出讓金來解決。 可是土地出讓金是一次性的,70年不能再收。所以就有專家開始打房地產稅的主意。

雖然換了一個馬甲,但內容含義還是一致的,所以又有很多專家學者,呼籲這是重複徵稅費。

其實不管怎樣,我們在一個地方居住,享受這個地方的環境,有地方提供給安全、教育、衛生等各項服務,給這個地方交稅是應該的。最合適的方式就是每年交稅,而土地出讓金這種方式,是非常簡單粗暴不合適的。

為什麼很多房地產商拼命拍地?因為他們感覺土地出讓金不是自己的,反正有人買單。那就是最終消費者。

所以,未來房地產稅的方式可能會超乎所有人想象。

首先,必須要徵收的很有可能就是小產權房。國家認可你的存在,你卻沒有給地方交納一次性土地出讓金,那麼就按月交納房地產稅吧。

第二,按照這個邏輯。房地產稅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徵收。比如90年代的房子,按照小產權房的90%徵收,2000年代按照70%,2010年代按照50%徵收,最新的可能按照30%。至於想讓已經交納的土地出讓金折抵房地產稅,可能性真的不大。


第三,房地產稅徵收要以地方為主。一些地方在土地出讓金足夠的情況下,動力是明顯不足的。

另外,一些地區已經試點將小產權房作為可租賃房源,增加供給降低房租了。這一切的跡象都是小產權房會轉正的可能。

其實,由此可以看出來,房地產聯網作用其實並不大,對多套房子持有者徵收房地產懲罰稅可能性也不大。

國家最應該做的是增加人們的保有環節持有費用。減少一次性費用,就能夠降低房價。提高保有環節費用,就能夠讓有需要的人住有所居。保有環節費用並不僅僅是房地產稅,包括物業水電費,包括租管費,房屋保險,排汙費等等,只要大幅提高這些費用,囤積房源的現象肯定會慢慢消失。

但說起來簡單,做起來難。有幾個人願意,每年為自己的房子交納幾千元的各種稅費呢?而且要知道房價要降。


暖心人社


馬上要開徵的房地產稅實際上是地產稅。房產有折損,基本50年壽命到期,是逐漸貶值的。土地是有限的,隨著城市人口的增加,供需失衡,地價是上漲的。商品房已經繳納了70年的地租,產權歸國家,所以再對商品房徵收地產稅是不合理的。小產權房未繳納過地租,土地是村民集體所有,屬於私有產權。所以對小產權房開徵房地產稅法理上沒問題,正好也藉機將小產權房轉正,允許上市交易。這樣小產權房即使上市交易也不會對房價產生大的衝擊。畢竟買了小產權房,還得年年交房地產稅。而已經建成的商品房可以等70年到期後,自動轉為私人產權,然後再按年繳納地產稅。現在大城市裡尚未拍賣的土地應該按永久產權拍賣,然後逐年徵收地產稅。簡單寫了幾句,勿噴。

補充一下,如果在一次性收70年稅費和逐年徵收稅費選擇,我相信地方政府還是願意一次性收70年費用的。所以,房地產稅到目前還是紙上談兵階段。


問道白雲端


首先明確,我們現在國家已經徵收的房產稅和未來開徵的房地產稅不是一回事。

現在已經徵收的房產稅主要針對房屋用於經營或出租的房屋徵收。主要有房產餘值的1.2%和租金收入的12%兩種稅率。個人房屋用於經營就要區別徵收,用於居住的是不徵收房產稅的。這種房產稅無論大產權和小產權,只有改變居住用途用於生產經營出租等經營營利性活動就要繳納房產稅。

未來開徵的房地產稅要注意和房產稅多了一個地字,意義不同。

房地產稅是一種對房屋所有權的一種稅收徵收,和房產稅有本質區別,房地產稅不一定是用於經營營利性活動,你不經營也要繳稅。

按照目前各種不準確消息分析,房地產稅就是對房屋所有權徵收,是物權的一種義務補償,你如果擁有超面積房屋或多套房屋就有可能徵收。

房地產稅的本質是一種財政收入,尤其是一種地方財政收入的補充,其次才是穩定房價的工具,但這個工具效果如何卻是未知數。

從財政收入角度看,房地產稅也不是一個適合中國的稅種,由於全國各地不同,各城市不同,對一二線城市也許有些財政收入的充實,對三四五六線如果拿房地產稅做財政收入的大頭,或者臆想替代土地出讓金收入,我估計這些地方用不了幾年就發不出工資了,更別說搞城市建設,越徵稅越窮,大家可以預見未來。

至於小產權徵收房地產稅也沒有一個準確定性,如果對小產權徵稅那意味著承認,如果不徵收,光對大產權徵稅那不僅不公平,違法了稅收公平性原則。

小產權目前為止,國家是不承認的。但對稅收來說,稅收針對的被徵稅對象的普遍性,而不是局部性,即使你不合法,但有了現象特徵就徵稅。比喻小姐不合法,但小姐有收入就得繳稅,但並不意味著徵稅了小姐就合法了,這就是稅收特性。

所以未來我認為小產權是要徵稅的,至於小產權是否能因為徵稅能名正言順,這是兩個法律關係,不是一回事。

但個人認為,徵收房地產稅真的不符合我們國情,至少20年內不適合,一是中國城鎮化沒有完成。二是我們的城鎮化真的不是標準城鎮化,不過是一個人口遷移化。城鎮化是必須能包容就業,分散產業,集中高新的聚合物,而不是蓋房,拆遷,住樓房。三是我們有技巧避稅,皇糧國稅千年,已經渡成百年精。四是房地產稅不是普遍徵收原則,在全國肯定不是普遍,你用深圳徵收房地產稅沒有疑問,你到甘肅縣城,雲南大山縣城徵收房地產稅,估計全縣人都得跑光,為什麼,就兩套房,一徵稅幾年沒有了,有三套房的屈指可數,大不了賣了,你徵稅的對象逐步減少,最後沒有徵稅對象了,不是傻了。五是最後要明確的,我們的土地產權都是國家的,不是私有的,我們只有70年。


雨天絲雨


根據統計,全國大概我70億平方左右的小產權房,由於小產權房沒有經過正規的招拍掛制度以及在交易環節沒有繳稅相關稅費,只是在購買時與村集體或者鄉鎮簽訂的購買協議,所以目前來說,不是法律承認的合法化產權房,所以也就沒有各級房管部門的備案。

我們知道,房產稅收取的對象是正常合法的在房管部門有備案的產權房,那麼沒有備案的這麼大的小產權房,在收取房產稅時,會怎麼辦呢?

個人覺得在收取房產稅之前,就會對於小產權房的處理辦法有明確的方案。

按照現在的有關部門的說法,小產權房是違規建築,是要拆除的,並且拆除之後,個人的利息是沒有保障的。現在很多地方像北京、海南、河南等地,都有部分小產權房被拆除,當然了,拆除的原因各異。

但是還存在一個問題,目前全國的小產權房的體量非常大,涉及的區域非常廣泛,涉及的人數也非常多,如果全部拆除,難度將非常大,會造成一些不可預測的風險,並且會造成個人以及社會資源的很大的浪費。所以小產權房轉正也許會是一個可能的方向。

因為小產權房從建造前的土地以及交易環節,沒有繳納相關稅費,所以未來如果小產權房轉正,需要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以及補交交易環節需要的繳納的相關的稅費。

有關轉正後的產權問題,有可能是像目前很多地方推行的公租房廉租房的類型,也有可能是正常的產權房,或者其他的產權類型,也都是有可能的。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在房產稅出臺之前,小產權房這個問題是需要解決的,因為從納稅方面來說,如果小產權房問題沒有解決,那就意味著不用繳稅,從一定程度上來說,對於那些通過正常渠道購買的正規商品房的人來說,是不公平的。

以上是個人對於小產權房的一些個人看法,希望對於大家有所幫助。同時也希望大家能夠關注、點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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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何侃房產




西門觀點:題主沒搞清‘’房產稅‘’和‘’房地產稅‘’,房產稅早已開始徵收,主要是對開發商進行徵收的,而即將到來的‘’房地產稅‘’才是主要對個人進行徵收,應該是城市建設性用地上的房子,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商品房。因此,小產權房應該暫時還不在徵收範圍內。

事件大略:

有消息稱,‘’房地產稅‘’方案即將出臺,也就是說有的人(主要是沒房的)一直盼望,而有的人(主要指多房戶)一直擔心的房地產稅徵收即將實錘。

一直‘’盼望‘’的人應該是大多數沒房子或房子極少只勉強夠居住的窮人,原因並非有些人所謂的‘’仇富‘’,而是仇不公,少數有多套甚至十幾套幾十套上百套房子的人擔心被大量徵稅。

因為,雖然房地產稅徵收方案還沒有出臺,但核心內容已經人所共知,一是按戶徵收,二是按套數,三是按面積,就是一戶一徵,從第二套開始起徵,按人均面積標準外面積徵收。



一戶和第二套很好理解,因為第一套屬於剛需,不用徵收,第二套以上(包括第二套)不屬於剛需,所以徵收,但應該有一個統一最低標準,這個標準應該是人均居住標準,超過標準部分按面積徵收,當然,房子越多,徵收的比例可能不同,比如,第二套房每平方(超標部分)五角,第三套可能就是六角,第四套七角,以此類推。也就是說,套數越多,超標面積越大,繳稅越多。當然,這只是個人推測,打個比方。至於如何徵收,還要等真正的方案出臺。

這裡主要討論小產權房會不會被列入徵繳範圍,我認為,暫時肯定不會,未來肯定會。

暫時肯定不會的原因是小產權房還沒有‘’身份‘’,就是沒戶口的黑孩子,不在不動產登記範圍內,身份都不明,也沒有登記,怎麼徵收?

以後肯定會徵收,原因是,小產權房涉及面非常大,很多人購買或建造了小產權房,很多人群居住在小產權房內,特別是四五六線以及小縣城小城鎮周邊,很多都是小產權房。

徵收房地產稅的目的主要是擴大和提高政府服務,比如,供電、供水、供氣、通訊、教育、衛生、醫療等各種服務,如果小產權房不徵收房地產稅,不登記,國家就沒有理由也沒有辦法像商品房那樣實施各種政府服務。



因此,在城市建設性用地範圍內的商品房實施房地產稅徵收後,可能會對小產權房進行身份確認,確認後,就可以名正言順進行徵收房地產稅。但估計還需要很長時間。

謝謝您的關注,期待您的看法!


西門白甫


很高興為您解答!

所謂房產稅,是指以房屋為徵稅對象,按照房屋的計稅餘值或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  

房產稅的徵收具有以下特點:⑴房產稅屬於財產稅中的個別財產稅,其徵稅對象只能是房屋;⑵徵收範圍只限於城市、縣城或建制鎮和工礦區的經營性房屋;⑶對房屋的經營使用方式區別規定徵稅辦法,對於自用的房屋按房產計稅餘值徵收,對於出租、出典的房屋按徵稅。我國第一條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稅務總局在《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中進一步明確,“城市的徵稅範圍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不包括農村;建制鎮的徵稅範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1999年《關於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徵稅範圍解決規定的通知》中再次明確:“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房屋及土地不徵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因此,自蓋的房屋屬於農村房屋,不在徵稅範圍之內,農民對此不用繳納房產稅,稅務部門對農村房產稅,屬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開徵的行為。  我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小產權房的問題由來已久,房地產稅的呼聲也不是一天兩天,那麼這兩個棘手的難題碰到一起,該怎麼辦呢?

按照去年年底國家稅務總局、社科院、專家、媒體等的建議(吹風)來看,房地產稅未來極有可能會按照存量房和增量房區別對待“在推進房地產相關稅收制度立法與改革過程中,統籌研究房地產交易環節與保有環節的稅收政策——國家稅務總局”

,也就是說暫時不對存量房徵收房地產稅,對增量房或者交易房徵收房地產稅。

房地產稅涉及利益太多,也是這麼多年來一直無法落地的最大原因。以上的徵收意見,可以最大程度的減少矛盾,加速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實施。

著名經濟學家樊綱也對房地產稅區分“增量房和存量房”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房地產稅最大的阻力說到底就是既得利益如何平衡,建議先從新項目開始,對原有的房產給予比較大的緩衝空間,先放10~20年,慢慢來!

儘管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也屬於存量房的一種,根據深圳2018年底的相關文件來看,小產權房轉正遙遙無期,如果徵收房地產稅,豈不是承認了小產權房的身份?個人認為這種可能性非常小!

小產權房最大的法律問題就是“集體土地轉國有土地”,去年北京、遼寧、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廣東等地通過《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是否在為“小產權房轉租賃住宅”鋪路不得而知,但這應該是目前最合適的解決小產權房的方式,既不會引發小產權房擁有者的抱怨,還推進了“租購併舉”,也不會損害集體土地的收益。在推動小產房合法化的同時,也解決了小產權房違法交易的現象。

不過上述問題都是在設想中,一切都需要等房地產稅落地後,怎麼徵收、何時徵收、免稅額確定以後才能談到小產權房的稅收問題。


瘋狂太原人


房產稅一定是要交的,全國人大已委託有關部門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制訂實施方案。但由於我國的國情不同,實行起來一定會有很多困難,恐怕近兩年政策很難落地。

現在的焦點是由於大小產權房的性質不同,而無法共同交納稅費。既然國家要徵收房產稅,就必須妥善處理好大小產權房之間的關係。如果處理不好,政策會很難落實。

一是房改以前的國家公職人員,絕大部分都擁有國家分配的住房,實行房改後房子按照所在單位確定的價格完全歸屬個人,隨著不斷的建設改造,就理所當然的擁有了大產權房。而且他們和購買大產權房的完全不同,因為他們的房子本身價格就不高,和市場上的房價無法比較。

二是在2010年以前,市場上的房子沒有明確的大小產權之分,購房者也沒有這方面的考慮,對於現在擁有小產權房的人來說,主要原因不在於他們,這是有歷史原因造成的。可以劃分不同的時間段來區別對待,需要交的費用應該由國家和個人共同承擔。

三是小產權房的數量非常大,特別是四線城市以下數量更大,絕大多數不屬於違建,最多是手續不全,而且存在了這麼多年,要區別對待,不是所有的違建都全部一拆了之,造成極大的浪費,勞民傷財得不償失。

四是棚戶區城中村改造的房子,不一定都是大產權房,老百姓只知道是拿自己的房子來置換的,他們也不會考慮自己的房子是大產權房還是小產權房,房子就是自己的。

實際情況可能會更復雜,所以說小產權房怎麼收稅,還真是一個大問題。你說呢?歡迎各位網友加入討論,分享一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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