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勞動法:計件制,加班工資,企業要懂,這4種方法計算

加班,即在國家規定及約定的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通俗講,加班包括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加點和佔用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的加班。

通常加班包括法定加班協商加班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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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加班,即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單位無需徵得勞動者同意即可延長工作時間。

協商加班,用人單位因為自己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協商加班須經過勞動者同意,未經同意不得違法強令勞動者加班或者據此侵害其合法權益,當然經勞動者同意也不得無限制延長工作時間,須遵守《勞動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即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情形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實踐中協商加班有明示默認兩種認定方式,前者即有工會和勞動者的書面或其他明示同意,

一種是勞動者通過實際行為、提供勞動認可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即視為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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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計件工資制該如何計算加班費?

有些人說,計件工資制不存在加班工資,勞動者根據自己的工作量多勞多得。其實計件工作狀態只是工資報酬方式的改變,並不改變工作時間的標準。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以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計算基數,按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一)、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

(二)、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

(三)、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

300%支付。

企業依法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根據以上原則相應調整計件單價。計件定額應通過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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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當員工在完成了計件定額後,用人單位又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安排其工作的,即通常所說的“雙超”,應當支付加班費。

而只是“單超”的話,則沒有加班費。

PS:若一員工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一個產品計件單價是10元。那麼:

平時加班做一個產品就是15元;

休息日的加班做一個產品就是20元;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做一個產品就是30元。

PS:她週六和週日是休息日,在她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雙11時被要求加班且單位不安排調休的話,做一個產品就是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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