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劳动法:计件制,加班工资,企业要懂,这4种方法计算

加班,即在国家规定及约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通俗讲,加班包括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点和占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

通常加班包括法定加班协商加班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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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加班,即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征得劳动者同意即可延长工作时间。

协商加班,用人单位因为自己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协商加班须经过劳动者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违法强令劳动者加班或者据此侵害其合法权益,当然经劳动者同意也不得无限制延长工作时间,须遵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形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实践中协商加班有明示默认两种认定方式,前者即有工会和劳动者的书面或其他明示同意,

一种是劳动者通过实际行为、提供劳动认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即视为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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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计件工资制该如何计算加班费?

有些人说,计件工资制不存在加班工资,劳动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量多劳多得。其实计件工作状态只是工资报酬方式的改变,并不改变工作时间的标准。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300%支付。

企业依法安排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以上原则相应调整计件单价。计件定额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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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讲,当员工在完成了计件定额后,用人单位又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其工作的,即通常所说的“双超”,应当支付加班费。

而只是“单超”的话,则没有加班费。

PS:若一员工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一个产品计件单价是10元。那么:

平时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15元;

休息日的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20元;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做一个产品就是30元。

PS:她周六和周日是休息日,在她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双11时被要求加班且单位不安排调休的话,做一个产品就是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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