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依法自行補充偵查,破解年齡之疑

近日,大悟縣檢察院針對一起普通刑事犯罪案件,

依法行使補充偵查權,破解犯罪嫌疑人的年齡之疑,依法準確認定被告人不構成累犯。

今年7月31日,該院受理審查起訴犯罪嫌疑人小剛(化名)涉嫌信用卡詐騙案。

檢察官在閱卷中發現,證明小剛年齡的四份書證存在矛盾。

2019年7月25日公安機關下載自孝感市人口信息系統的小剛基本信息,以及2015年8月26日公安機關簽發的居民身份證,均顯示小剛出生年月為1986年10月

2008年12月23日大悟縣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09年3月20日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認定的小剛出生年月均為1989年10月,屬於未成年人犯罪。

為什麼同一個人會有兩個不同的出生日期呢?

而出生日期是確定小剛是否構成累犯的關鍵證據。

對這一重要疑點,檢察官向公安機關發出《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材料通知書》

,要求查證犯罪嫌疑人小剛的真實身份信息。

公安機關經查單機版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後回覆,小剛的年齡曾在2004年11月23日由1989年變更為1986年。

另外,公安機關調取小剛2004年服兵役時登記的年齡為1986年10月。

但根據這些證據,仍然不能確定小剛的真實年齡。

後經該院檢察長決定,檢察機關依法自行補充偵查

辦案人員調取了2008年小剛犯罪案件的偵查卷和審判卷,隨後到小剛所在鄉鎮衛生院核查醫院病歷及出生記錄,到小剛就讀的村小學核查學籍,都因沒有檔案而無法證實。

後到當地派出所調取戶籍原始檔案《常住人口登記表》,並詢問小剛家庭成員及原村書記和同村村民。


辦案人員綜合審查判斷認為,小剛應於1989年出生。

一是根據公安機關戶籍原始檔案,小剛的供述及小剛家庭成員的證言可以證明;

二是小剛兄長小輝1987年出生,年齡真實可靠,小剛理應晚於1987年出生;

三是小剛若是1986年出生,1996年上小學是10週歲,並不符合常理;

四是結合村支書、村民、老師等無利害關係人的證言,各證據共同證實的相對一致的結論是小剛真實出生年齡是1989年。

據此,檢察機關認定小剛當年作案時系未成年人,2019年再犯罪,屬有犯罪前科,不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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