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這個法院向行政濫訴說NO


駁回!這個法院向行政濫訴說NO


駁回!這個法院向行政濫訴說NO


近日,江津法院依法受理楊某某等人訴重慶市九龍坡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政府行政回覆一案。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就楊某某戶近年來所涉案件進行了認真分析。經查,楊某某戶在土地房屋被徵收後,相應的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住房安置、人員安置費均已安置補償到位,楊某某戶未實際取得安置還房,系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楊某某曾向一名承辦其案件的法官明確表示“我因為要求未滿足,所以我要給重慶市九龍坡區國土資源管理分局找事做。”因此,楊某某戶反覆向各級行政機關、政府部門提起相同或類似的申請,繼而向各法院提起大量的信息公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據不完全統計,楊某某戶在重慶各級法院以不同名目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達兩百餘件),以期通過複議、訴訟的方式向行政機關施加壓力,獲得更大的利益。

綜合上述情況,江津法院於近日對該案做出一審裁判,以濫用訴訟權利為由,駁回楊某某的起訴;楊某某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五中法院維持了江津法院的裁定。據悉,這是江津法院首例以濫訴為由駁回當事人起訴的案件。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第15條規定,要依法制止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等行為。濫用訴權、惡意訴訟消耗行政資源,擠佔司法資源,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權的正常行使,損害司法權威,阻礙法治進步。……對於極個別當事人不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長期、反覆提起大量訴訟,滋擾行政機關,擾亂訴訟程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行政訴訟保護的權益應當具有合法性,公民行使法定權利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並受到法律價值和立法宗旨的約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縱觀楊某某戶這一系列案件,其大量、重複、隨意的起訴不僅缺乏合法利益的支撐,也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其在合法權益已得到滿足的情況下,繼續通過行政回覆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各種方式,向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施加壓力,以期謀取超常利益的行為,已經完全背離了行政訴訟對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進行救濟的訴訟宗旨,是不能得到法律保護的。

因此,江津法院依法以濫用訴權為由,駁回了楊某某的起訴。另因楊某某戶人員針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西彭工業園區工程建設用地的批覆》(渝府地[2003]880號)涉及到徵地補償的起訴已不具有依法應予救濟的訴訟利益,此後楊某某戶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類似的行政訴訟,均應當根據相關規定舉證說明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具有正當目的、存在訴的利益,否則將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