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未年檢被罰,起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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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被罚,起诉?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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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8年3月1日,交警在廣安市廣安區平安大道例行檢查時發現,彭某名下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涉嫌未定期檢驗,交警擬適用簡易程序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向彭某口頭告知了涉嫌的違法行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和法律依據。彭某進行了陳述、申辯,執勤民警在聽取意見後,認為該車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依法不能上路行駛,遂根據《四川省實施辦法》第六十八條第(六)項、《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作出罰款15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決定記3分。

车辆未年检被罚,起诉?驳回!

判決結果

彭某不服,向我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我院審理後認為,交警部門對彭某作出罰款150元的行政處罰並記3分的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遂依法判決駁回彭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车辆未年检被罚,起诉?驳回!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定期檢驗是為了保障機動車輛駕乘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社會公共安全,該項規定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彭某駕駛的車輛初次登記日期為2010年9月,從初次登記之日起,已超過6年,應當每年檢驗1次。彭某所駕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止,因未定期檢驗,交警部門在現場查驗機動車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等信息後,作出罰款150元的行政處罰並記3分的決定並無不當。

供稿:代君萬

廣安市前鋒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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