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後放棄索賠,後又狀告保險公司,法院:駁回

某駕車與他人發生碰撞後,並未在第一時間報警,而是選擇棄車逃逸。事後,他在交警部門向保險公司出具了一份放棄索賠聲明。但數月後,其又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賠其車損6萬餘元。崇川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俞某訴請。俞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逃逸後放棄索賠,後又狀告保險公司,法院:駁回


案 情


去年底的一天清晨,俞某駕駛汽車在市區輕紡城附近與趙某所駕汽車發生碰撞,俞某當即棄車逃逸。四天後,交警部門認定俞某負事故全責。俞某在交警部門出具聲明,放棄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的權利。該聲明後由交警部門轉交給保險公司。

三個月後,俞某卻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銷放棄索賠聲明,並判令保險公司賠償其車損6萬餘元。俞某稱,雖然他對《聲明》上的簽名、捺印、落款時間不持異議,但自己不清楚《聲明》的來源和出處,也不清楚自己何時何地在《聲明》上簽名,《聲明》不是他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是其與保險公司協商一致的結果。

保險公司主張,交通事故發生時,俞某涉嫌酒駕,其為了逃避法律制裁,故而棄車逃逸。《聲明》是俞某在交警部門所寫,保險公司當時並無工作人員在場,後由交警部門轉交保險公司。如果當時俞某不放棄索賠權,保險公司勢必要調查其是否為酒駕並追究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俞某一方面認可《聲明》上其本人簽名、捺印、落款時間的真實性,一方面又表示不清楚自己何時何地在《聲明》上簽名,其陳述明顯不合常理。其陳述的“估計是交警隊將《聲明》夾雜在其他材料中讓其一起簽名”,也僅是其主觀猜測,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採信。《聲明》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約束力。俞某放棄索賠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持異議,故未經保險公司同意,其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其出具《聲明》的民事法律行為。其次,俞某在事故發生後棄車逃逸,導致交警部門無法查清其是否屬於酒駕或者醉駕,也導致保險公司難以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保險公司有合理的理由高度懷疑俞某棄車逃逸是為了規避交警部門對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進行檢測。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俞某在出具《聲明》放棄對保險公司的索賠權後又提起訴訟,有違誠信原則,遂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