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逃逸 法律不強人所難

離開≠逃逸 法律不強人所難

離開≠逃逸 法律不強人所難

法律鼓勵交通事故後的施救、報警行為。發生交通事故,該怎麼辦,留下還是離開?可能很多當事人都有過這樣的糾結。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2017年2月18日,徐某無證駕駛小型轎車與被害人陳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陳某受傷,兩車損壞。事故發生後,徐某委託路人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在救護車到達現場後跟隨救護車將陳某送至醫院救治,並在救治後離開。事故發生兩天後徐某至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代了事故發生經過等事實。2017年3月21日,陳某於家中死亡。經鑑定,陳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後再發腦出血合併肺部感染死亡。

离开≠逃逸 法律不强人所难

承辦檢察官對案件開展自行補充偵查

離開是為了籌措醫藥費

檢察機關通過自行補充偵查證實,徐某離開醫院是為籌措醫藥費,並留下真實姓名和手機號碼,在事故現場還委託路人撥打120急救電話。

承辦檢察官認為,在案證據能夠證實事故發生後,徐某履行了救助、報警義務,在留下姓名和聯繫電話後,為籌措醫藥費而離開,並非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現場。且當時事故危害結果處於待定狀態,事故現場未遭破壞,徐某離開行為沒有妨害公安機關對事故的查處。因此,徐某的行為不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不能據此認定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本案中,徐某駕駛機動車輛觀察疏忽,被害人陳某通過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路口,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過錯責任程度相當;徐某無證駕駛車輛、陳某駕駛已報廢車輛上路,雖均有過錯,但並非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徐某、陳某均有過錯行為,責任相當,二人應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因此,徐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檢察機關依法對徐某作出法定不起訴的決定。

离开≠逃逸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不強人所難

為籌措醫藥費而離開事故現場,不應認定為逃逸。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節,其立法本意主要是為了鼓勵及時搶救傷者防止事故損失的擴大,以及查清事故責任便於法律責任的承擔。交通肇事逃逸不能簡單通過行為人在事發後是否離開了事故現場來確定,還應結合行為人離開事故現場前有無採取相應措施、履行相應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原因、歸案時間間隔等因素,綜合評判其行為。對於履行救助、報警義務,為籌措醫藥費而離開,並能在合理時間內歸案的,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後,首先要救人。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不僅是司機應盡的法律責任,也是積極有效的救人方式。生命的價值高於一切,任何公民都應當積極救助傷者,協助保護事故現場。法律為鼓勵公民在事故發生後救助傷者、保護現場,規定了對逃逸的加重處罰。作為肇事司機,絕不會因履行了法定義務而承擔不利後果。

离开≠逃逸 法律不强人所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之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江蘇省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則

因雙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動型過錯行為的,負主要責任;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過錯行為,該行為對於應當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負主要責任,難以避免的,負次要責任。

END

离开≠逃逸 法律不强人所难

承辦檢察官/席敏

文稿/李清華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