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趙某的行爲能否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基本案情】

趙某一人駕駛出租車行經某路段,將同向步行的安某撞倒致傷,造成交通事故。

案情分析|趙某的行為能否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趙某一人駕駛出租車行經某路段,將同向步行的安某撞倒致傷,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趙某撥打120急救電話並隨救護車將傷者送到醫院並繳納了搶救費用,在醫院,趙某聯繫另一出租車司機孫某為其頂包(因趙某無出租車營運資格保險公司不賠償第三者責任險),之後趙、孫二人回到事故現場並由孫某撥打122報警,交警出警後孫某向偵查人員謊稱自己是肇事者,但交警在現場口頭詢問具體肇事細節上,孫某均說不清,在交警為二人記筆錄時,孫某承認系替趙頂包,趙某亦對犯罪事實如實供述最終安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趙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分歧意見】

趙某離開現場並找人頂替的行為能否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趙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肇事後逃逸。趙某事故後只撥打120,並未撥打122報警,其原因為了找他人頂替從而來掩蓋自己是肇事者的事實。發生交通事故後出於無證駕駛、酒駕或害怕等各種原因讓同車人頂替、打電話讓別人頂替還是逃離後再找人來現場頂替,本質上仍是交通肇事後的逃跑行為,如得逞,行為人均達到了逃避法律責任的目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趙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趙某交通肇事後離開現場是隨120送傷者去醫院並積極繳納了搶救費,雖然讓孫某為其頂包,但目的只是為了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並非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故不應認定為逃逸。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根據《最髙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因此,是否有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是認定逃逸行為的一個要件,除此還應具備“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意圖。

刑法將“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主要是因為逃逸造成事故現場無人保護,容易造成現場破壞,難以認定事故責任,逃逸後傷者無人救治造成人身傷害擴大,逃逸後受害人得不到有效賠償。

綜合本案情況,趙某事故後的確離開了現場,但是為了送傷者去醫院,也積極繳納了搶救費用,後又從醫院回到了現場;趙某讓孫某替其頂包,是為了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並非為了逃避責任,且在偵査機關第一次詢問時做了如實供述。故趙某的行為不具有逃逸的實質內容,不宜認定為逃逸。

案情分析|趙某的行為能否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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