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關注】非法撈賣沉船還想獲得法律保護?駁回!

一個泛舟深海的釣魚人

一條遊蕩海中撈賣沉船的船隊

一位瞭解沉船銷售渠道的收購商

天賜良機三人結盟

形成了勘測→打撈→售賣一體化產業鏈

原本“合作愉快”的三方

卻因利益糾葛對薄公堂

三人本想求一個公正的判決

但沒想到的是

不僅原告訴請被法院駁回

三人所得利益還應當被收繳

該案的審結給黑色產業鏈上的“法盲”

上了一堂生動的普法課

這其中發生了哪些讓人匪夷所思的操作?


【長安關注】非法撈賣沉船還想獲得法律保護?駁回!


違法三人組“找、撈、賣”

因一紙欠條對簿公堂


劉某常年在深海釣魚,因魚類經常喜歡藏身於沉船中,所以劉某對附近海域沉船位置瞭如指掌。早年,劉某結識了賣廢鐵的張某,後劉某又結識了專門打撈沉船的魏某,於是三人合意,形成了由劉某進行沉船勘測、魏某對勘測的沉船進行打撈、張某將打撈上來的沉船進行拆除分解出售的非法利益鏈條,三人一直按著約定的分配方案進行利益分割。

一次打撈事件後,張某因利益分配事由欠劉某85萬元,張某向劉某出具85萬元欠條一張,因張某遲遲未還款,劉某遂將張某訴至法院。該案立案後,由承辦法官慈方銘審理。


違法行為不受保護

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


承辦法官慈方銘審理認為,三方形成以劉某進行沉船勘測、魏某對勘測的沉船進行打撈、張某將打撈上來的沉船進行拆除分解出售形成的利益鏈條,可認定三方具有通過沉船打撈獲利的合意,該欠條系這一利益鏈條而產生,因此在確定涉案欠款應否支付前,首先應明確該筆欠款是否合法。

因劉某、張某及魏某各自並不具有相應的打撈資質及勘測、拆除批准手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三人各自在打撈沉船收益鏈條中所從事的行為均屬於非法行為,其各自所得當屬非法所得。

榮成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及相關法律規定,劉某訴請所得屬於非法所得,不但不應受法律保護,還應當予以收繳。榮成法院遂依法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長安關注】非法撈賣沉船還想獲得法律保護?駁回!

法官釋法


勘測、打撈沉船應當遵守哪些法律?


勘測打撈:《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撈沉船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打撈和解體清除沉船必須經過批准;第十條規定,未經過批准,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打撈或拆除沉船,偶然撈獲的沉沒物資應當送當地港(船)務主管機關處理,由各該機關酌情給予獎勵。第十二條規定,全國各地沉船勘測工作,由交通部打撈專業機構負責進行,其他機關、企業、個人必須經有關港(航)務主管機關批准才可以進行沉船勘測工作,並應將勘測結果抄送原批准機關。

資質認定:《沉船沉物打撈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及內河通航水域內從事空載排水量和單件重量200噸以上沉船沉物打撈作業的打撈單位的資質核准;第四條規定,交通部主管全國沿海和內河通航水域內的沉船沉物打撈工作。交通部救助打撈局(簡稱“發證機關”)具體負責對打撈單位資質等級的核準和《資質等級證書》的發放、管理;第五條規定,從事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打撈作業活動的打撈單位,應按照本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沒有《資質等級證書》的打撈單位,不得進行打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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