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很多人成立公司時,不出任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這樣做的好處是什麼?

步著邊


在不影響投資收益的前提下,的確很多人不出任公司股東以及法定代表人。

既然投資了,就應該是公司的股東,但自己不想出面,怎麼辦呢?

不出任股東的一般會找人代持股份。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直接出資的一種變通方式,即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約定,並以名義出資人代為出資,代為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的一種股份或股權處置方式。

委託他人代持股份,通常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實際出資人的身份不適合投資辦企業。如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政機關公務人員等。

2、實際出資人為逃避債務,怕債權人知道自己的財產狀況。

3、實際出資人為規避在另一企業中的競業禁止義務。在別的企業投資或者工作,企業通常會禁止股東、高管、員工從事其他競爭業務行為 ,這些人又想做競爭的業務,所以偷偷幹。

4、還有實際出資人不希望利害關係人知曉。如配偶、子女、其他親屬等,有的投資人不願他們知道自己投資情況,就找他人代持股份。

5、公司法中規定了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很多項義務,代持股一定程度上可以避開十分繁瑣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以及公司違法經營產生的法律風險。

總的來說,股權代持更有利實際出資人,使得他們風險最小化,利益最大化。而替他人代持股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例如公司如果有違法行為,那麼代持股人很可能會承擔連帶責任。替人代持股一定要簽訂合同,約定清楚權利義務,保護自己的權益。



上林院


自己投了錢,又不當法人甚至股東,應該是有以下幾個原因吧。我是海哥說險,關注我吧

故事:

作為投資人,但是又不當法人,甚至股東都要代持。我能想到的就是以下這些因素了

記得前段時間,和一個朋友聊天。就說到這個事情,她說她離婚的時候,她的渣渣前夫還問她有沒有要說的,她還友情提醒了她的渣渣前夫不要當公司法人。她一直是做財稅這塊。

01

身份問題

很多人的公開身份並不適合當公司股東,更加不要說是法人了。

例如,公務員,我國的有專門的公務員管理法律法規,明確禁止了公務員在有公職的情況下通過任何形式的經商、投資等。

有例如,簽訂了在職競業協議的公司職員,公司管理層。也會通過這種代持代開公司來做自己現有的關聯業務。

02

法律政策問題

對於公司的成立,有很多法律規定,比如,在已經有獨資公司的情形下,是不能成立第二家獨資公司的,那麼找人代持代成立公司也就很正常。

又例如,投資人本身的情況,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比如進了老賴名單,一旦查到了,大量的債務人就要追債,就會被債務人知曉債務情況。

03

特殊目的

這種情況也很多。

在深圳有個地方叫做“三和”這兒很多年輕人就是網上傳說的“三和大神”,就有不良企圖人會來這兒找這些人,當公司的法人,很多人不知道的情況下,結果公司被掏空,法人相當於去揹債。

又例如,現在很多行業招標,某些企業就會有自己的圍標公司,來負責給主要競標公司託標。雖然看起來是合法的行為,但是卻是一種非法競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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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哥說險


這裡面的學問可太深了,答主說下自己的看法,供您參考。

要分成幾方面來談:

1、這個人在成立公司時,他將要成立的新公司是獨資公司,而恰好他本人名下已經存在一家獨資公司了,按公司法規定,每個人只能在一家獨資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所以,此時他已經不能再擔任新成立的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所以,他受相關法律限制,可能會存在著另找他人來擔當法定代表人的情況。也就是第一種原因,受政策限制。

2、出現這種情況的第二種原因,是政策不允許。舉個例子說,假定該人是公務員。那麼,按照相關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參與任何企業的入股或者有經商的行為,所以,公務員是不能作為公司的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如果他想要成立公司,則必然會另請他人了 。

3、第三原因,是個人原因或競爭的原因。這個人比較低調,或者出於不希望外人知道自己有公司的想法,而另請他人來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股東。舉個例子說,現在建築行業一般會競標的方式來參與投標,如果你有十家同行業有資質的公司進行投標,那麼,成功的概率就會大些。那麼,這十家公司肯定不能採用同一家法人,如果是同一個法人,圍標的想法就會失敗了。

4、第四種原因,是存心不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要承擔公司行為的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的。如果從成立公司一開始,就有不良企圖,肯定是不希望將來承擔責任,所以請另外的人來擔當。

建議:如果您不是公司的股東、投資人,真心不建議您擔任法定代表人。

當然,答主僅是一枚人力資源專業的畢業的HR,於法律知識一知半解,解答可能不夠專業,希望能幫到您。

如果您有職場方面的困惑,可以關注答主,謝謝!


老王觀職場


創立一家公司,出任重要職務,如法人或股東等,本應是件很體面的事情,但為為什麼現在卻有越來越多的人,不願在公司成立時擔任這些職務,究其原因,大體出於以下幾種因素:

以投資心態,不參與經營,不想承擔責任

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賦予法人及股東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人責任: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例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等。

股東責任:股東負有對公司嚴格的出資義務,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足額出資後,也不得抽逃出資。當公司股東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履行股東足額出資義務,也即是在對公司的出資上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身份或競業限制

另外有一些特殊身份人群,因職業或合約限制不便於親自出任企業中的法人或股東,通常使用股權代持形式,即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根據法律規定,股權代持協議,如果沒有違反合同法第52條的情形,基本上是可以認定為有效的,但是任然存在部分法律風險,例如,實際股東需要變更為名義股東,行使股東權利,需要其他股東表決同意或根據章程約定來處理;名義股東有可能私自對外轉讓股權給實際股東造成一定的損失等。因此選擇股權代持方式需審慎。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我們公司的法人是我不認識的一個老頭!實際控制人老闆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股東甚至公司員工表裡都沒有他!
為什麼呢?

1,他的身份不適合於做法人或股東。

他之前公司未更名前是公司的法人,然後在一次為別的企業老闆貸款擔保時出了問題。那個企業負責人跑路了,銀行要擔保人還錢。如果他選擇還錢,公司就不存在了。於是他選擇了不還,結果公司換名換法人。他實際控制的公司表面上和他一點關係都沒有。

我還認識一個區的領導,實際也是一家公司的控制人。他有公職,所以更不適合於做法人或股東。

2,與法律規定不符。

如果是合資公司,是可以當多家公司的法人的。但如果是獨資公司,就只能當一家公司的法人。那如果他想開另一家獨資公司呢?那他就只能讓其它人擔當法人了。

3,規避風險。

一個公司的創辦,前途是未知的。一些人就鑽空子,自已控制公司而不做表面上的公司法人。一旦出現問題就和他沒有太大的關係。

4,做違規生意。

現在環保、工傷等查得很嚴,有些公司不捨得對這塊作投入,公司實際控制人也清楚這些問題。那麼這些公司就會選擇變更法人,而這個法人清不清楚這些問題就是兩可之間了。

就以上4點吧,基本上實際控制人不是公司法人或股東的就是以上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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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超人


上大學的時候,和室友認識剛幾天的一個朋友說是要把自己的公司法人改成室友當時室友很開心的和我們說了,但是卻被我們罵了一頓,雖然不懂,但是知道要付法律責任,然後就意義的做了這方面的工作。



第一,公司遇到債務問題

也就是說公司出現了危機,甚至面臨破產的局面,一些人為了逃避責任就開始讓別人當法人代表,而自己就金蟬脫殼,那樣自己就沒有了責任,就算有問題自己也不需要承擔特別大的責任,例如賈躍亭和樂視的關係,賈躍亭現在不是樂視的公司法人,這樣一來可以減輕很多的債務問題。

第二,之前出現過問題,法律不允許

如果之前的公司出了很大的問題,那麼這個人就會在一定週期內不能擔任公司法人,所以不得不讓其他人當法人,這一類人一般都有一定的手段,雖然自己不出面,但是一般是幕後老闆,依舊擁有公司的控制權。

第三,特殊身份

特殊身份指的是公務員這一類從政的人員,這些人都不能從事商業活動,但是工資太過於微薄,所以就不得不讓他人當法人,自己只需要分紅就可以了,這樣自己在法律層面上並沒有違紀。

第四,不合法生意

雖然註冊了公司,但是僅僅是一個外殼,做的是其他不合法生意,這一類人一般挑選所謂的創業合夥人,過一段時間都不知道幹什麼就讓你當公司法人,你只知道申報的業務,並不知道違法的業務,出了事你就是冤大頭。

第五,商業需要

現在的企業大多采用招標的方式,如果參加的公司法人都一樣,那就相當於一家公司,而不同的法人可以相互的壓價,如果你有十家同行業有資質的公司進行投標,那麼,成功的概率就會大些。那麼,這十家公司肯定不能採用同一家法人,如果是同一個法人,圍標的想法就會失敗了。

至於個人比較低調等因素也有,但是這屬於比較正常的。


大學生的蛋糕


企業的老闆不自己親自出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大致可以分為如下幾種情況:

第一:本身不能或者不適合做法定代表人。有的老闆之前的企業存在被吊銷的情況或存在其他不法的情況,在一定時期內,他本身就不能做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另外,有些出資人有著特殊身份,法律不允許他們辦企業,自然他們也就不能出任法定代表人,只能在幕後成為“影子控制人”。

第二:個人太低調,不願意出任法定代表人。有些老闆,雖然是企業的出資人,但不願意太高調在企業拋頭露面,不參與企業管理也不在企業任職,而將公司交給自己信任的經理人團隊。在中國,這類企業老闆應該還是比較多的。

第三:個人精力顧不上當法定代表人。有些老闆投資的企業太多,不方便一一出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有不少企業集團下面有數十家甚至上百家企業,老闆不可能出任所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如果真的都由他一個人人來做法人,估計每天各種需要簽字的雜事,以及需要他們親自帶著身份證去辦的事都夠他受了,哪裡還有時間去考慮企業的發展和戰略。

比如,之前京東將旗下52家公司的法人或執行董事由劉強東換成張雱,主要就是這麼個原因。

第四:企業本身做的是不法的勾當。因為企業的法人代表要代表企業承擔責任,有的企業本身做的就是不法勾當,因此,這種企業的老闆擔心自己深陷其中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太願意親自出任企業的法人代表。


斑馬消費


有兩種可能,正規和不正規的

正規的方面,當法人其實是個特別麻煩的事情。現在各種機構辦理業務,動輒就是“法人親自攜帶身份證原件進行辦理”。手頭上只有1家公司會罷了,很多老闆手上可能有10幾、20幾個公司。銀行開戶,銷戶、做詢證、工商登記,變更登記,稅務局等等等等,全部要法人親自帶著自己的身份證跑過去。老闆很忙的,天天辦這些業務累不累啊,所以可能就會將法人統一委託給一、兩個心腹做。之後有業務就請這兩位老哥跑一跑,大家都方便。

另外,還有一些情況下,自然人是不得當任法人的,例如犯過部分罪之後的一定期間,之前有企業破產且有責任,有大額負債沒有清償的,做過其他一人公司的法人的。

再其次可能還有一些其他正規的考慮,比如說有兩位股東需要雙方制衡。你派法人,我派財務和總經理。這樣雙方的利益就能得到保證。

這些都是有正當理由的,尤其是第一種其實特別常見。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劉強東,旗下的企業法人大部分都不是他自己,而是他的助理。

當然,最關鍵的幾家公司,還是在強哥手上的。

那不正規的方面就比較複雜了,很多原因。總之,如果公司出事情,那麼首先追責的就是法人。包括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因此不當法人,也有迴避風險的考慮。


財經多知道


告訴我,有哪個人新開的公司註冊時不是以自己做法人的,除了一種情況,就是這個人已經是成功人士,或是他的二次創業,你用腦子想想,如果你作為一個投資人,你敢將錢投給一個連公司法人都不敢當的創業人嗎?自己做為公司法人那是給人信心的保證,證明你不會用公司來幹壞事,低智人問低智商的問題。


悠悠不緣


一般情況下,創始都是法定代表人,但也有些情況下,創始人或主要創始人不擔任單位的法定,原因主要有這樣幾個方面。

第一,創始人是以技術為主,對管理企業沒有經驗和能力。也不大願意對外打交道。由於剛剛起步,也沒有能力聘請職業經理人。為了企業發展考慮,一些創始人就會在本單位員工或非主要創始人中選擇善於管理、有管理經驗、擅長對外打交道的人做企業法定代表人。

其二,創始人為了迴避風險。由於在創始階段,很多企業都會出現一些不規範現象,都有可能會觸犯,為了迴避風險,一些創始人就將法定代表人讓給他人擔任,自己則在幕後指揮,這類現象存在,但不是很多。

第三,創始人被資本控制。必須看到,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髮展,很多企業在創辦以後,為了更好地發展,都會引入資本,解決企業的融資問題。只要資本進入,企業的話語權就會發生很大的變化,話語權大多掌握在資本手中。最典型的,莫過於共享經濟領域。在這樣的情況下,創始人想擔任法定也沒有辦法,話語權已經交給了資本。比如摩拜轉讓給美團,就是比較典型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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