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关注】非法捞卖沉船还想获得法律保护?驳回!

一个泛舟深海的钓鱼人

一条游荡海中捞卖沉船的船队

一位了解沉船销售渠道的收购商

天赐良机三人结盟

形成了勘测→打捞→售卖一体化产业链

原本“合作愉快”的三方

却因利益纠葛对薄公堂

三人本想求一个公正的判决

但没想到的是

不仅原告诉请被法院驳回

三人所得利益还应当被收缴

该案的审结给黑色产业链上的“法盲”

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这其中发生了哪些让人匪夷所思的操作?


【长安关注】非法捞卖沉船还想获得法律保护?驳回!


违法三人组“找、捞、卖”

因一纸欠条对簿公堂


刘某常年在深海钓鱼,因鱼类经常喜欢藏身于沉船中,所以刘某对附近海域沉船位置了如指掌。早年,刘某结识了卖废铁的张某,后刘某又结识了专门打捞沉船的魏某,于是三人合意,形成了由刘某进行沉船勘测、魏某对勘测的沉船进行打捞、张某将打捞上来的沉船进行拆除分解出售的非法利益链条,三人一直按着约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利益分割。

一次打捞事件后,张某因利益分配事由欠刘某85万元,张某向刘某出具85万元欠条一张,因张某迟迟未还款,刘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该案立案后,由承办法官慈方铭审理。


违法行为不受保护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承办法官慈方铭审理认为,三方形成以刘某进行沉船勘测、魏某对勘测的沉船进行打捞、张某将打捞上来的沉船进行拆除分解出售形成的利益链条,可认定三方具有通过沉船打捞获利的合意,该欠条系这一利益链条而产生,因此在确定涉案欠款应否支付前,首先应明确该笔欠款是否合法。

因刘某、张某及魏某各自并不具有相应的打捞资质及勘测、拆除批准手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三人各自在打捞沉船收益链条中所从事的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其各自所得当属非法所得。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刘某诉请所得属于非法所得,不但不应受法律保护,还应当予以收缴。荣成法院遂依法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长安关注】非法捞卖沉船还想获得法律保护?驳回!

法官释法


勘测、打捞沉船应当遵守哪些法律?


勘测打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打捞和解体清除沉船必须经过批准;第十条规定,未经过批准,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沉船,偶然捞获的沉没物资应当送当地港(船)务主管机关处理,由各该机关酌情给予奖励。第十二条规定,全国各地沉船勘测工作,由交通部打捞专业机构负责进行,其他机关、企业、个人必须经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批准才可以进行沉船勘测工作,并应将勘测结果抄送原批准机关。

资质认定:《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内从事空载排水量和单件重量200吨以上沉船沉物打捞作业的打捞单位的资质核准;第四条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沿海和内河通航水域内的沉船沉物打捞工作。交通部救助打捞局(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对打捞单位资质等级的核准和《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管理;第五条规定,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打捞作业活动的打捞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打捞单位,不得进行打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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