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不上訴而申請再審,駁回

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的救濟途徑,最直接的便是提起上訴。不過,有的當事人並沒有直接上訴,而是選擇在一審判決生效之後向法院申請再審。畢竟上訴需要收取訴訟費用,而申請再審原則上是不收取訴訟費用,所以有的當事人因為訴訟費用的問題而沒有選擇上訴。

再審是對生效裁判有異議的救濟途徑。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若從法律規定來看,本來這個屬於正常的程序,也並沒有什麼問題。不過,現在最高院的裁判案例對於這種不上訴而申請再審的案件態度有所轉變。

最高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2505號裁定書認為,當事人如認為一審判決錯誤的,應當提起上訴,通過二審程序行使訴訟權利。即當事人首先應當選擇民事訴訟審級制度設計內的常規救濟程序,通過民事一審、二審程序尋求權利的救濟。再審程序是針對生效判決可能出現的重要錯誤而賦予當事人的特別救濟程序。如在窮盡了常規救濟途徑之後,當事人仍然認為生效裁判有錯誤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於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且二審判決未改變一審判決對其權利義務判定的當事人,一般不應再為其提供特殊的救濟機制,否則將變相鼓勵或放縱不守誠信的當事人濫用再審程序,從而使得特殊程序異化為普通程序。這不僅是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有違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

簡單說,就是未上訴的案件,如果後續又提起再審申請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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