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非法採伐蘭草案」再審 4被告人獲無罪

人民日報客戶端11月8日消息,2018年11月8日,盧氏縣人民法院對4起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再審公開開庭審理,經評議後當庭宣判,原審被告人秦運換、秦帥、黃海峰、肖金山分別被宣告無罪。

2016年4月22日,秦運換在盧氏縣徐家灣鄉松木村八里坪組柿樹溝林坡上採挖蘭草一叢三株,返回途中,被盧氏縣森林公安局民警查獲。經河南林業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秦運換非法採挖的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

2016年10月27日,盧氏縣人民檢察院以秦運換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向盧氏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盧氏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秦運換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蕙蘭3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且屬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秦運換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秦運換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依法可宣告緩刑。遂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秦運換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未上訴、抗訴,該判決生效。此前,另三名原審被告人秦帥、黃海峰、肖金山也因類似的事實、同樣的罪名被盧氏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後秦運換、秦帥、黃海峰、肖金山四人以不構成犯罪為由,向盧氏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8年5月23日,盧氏縣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經再審查明,現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未將蕙蘭列入其中,即蕙蘭不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只有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才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盧氏縣人民法院決定再審該4起案件,並作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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