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後新疆庫爾勒“廁所沉屍案”再審 李建功19份有罪供述全部排除?當年死者死狀詭異案件疑點重重

中國小康網 綜合媒體報道 新疆庫爾勒“廁所沉屍案”再審!

11月24日上午,“新疆庫爾勒廁所沉屍案”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中級人民法院再審開庭。該案原審被告人李建功的代理律師王誓華表示,法院當庭認定李建功全部19份有罪供述的詢問筆錄為非法證據,並予以排除。

11年后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再审 李建功19份有罪供述全部排除?当年死者死状诡异案件疑点重重

李建功案再審開庭通知書。律師供圖

2018年4月,封面新聞發表《11年前新疆兇殺案複查近兩年無果 家屬向兩高提起申訴》,對此案進行報道。同年12月,新疆高院做出刑事裁定,認為該案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決定將該案發回第二師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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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獄前的李建功。家屬供圖

新疆庫爾勒“廁所沉屍案”再審

新疆高院撤銷原死緩判決發回重審,被告人律師:19份有罪供述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11年后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再审 李建功19份有罪供述全部排除?当年死者死状诡异案件疑点重重

受訪者供圖

2007年,老年婦女曹菊英的屍體,在庫爾勒一處水泥廠的廁所被發現。六天後,她的鄰居李建功被認定為嫌疑人。2008年7月9日,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建功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同年11月7日,新疆高院裁定維持原判。

此後,李建功開始申訴,稱自己沒有殺人。李建功的申訴代理律師王誓華認為,此案作案時間和拋屍時間均不清楚,也沒有任何物證證明李建功殺人。2018年12月6日,新疆高院認為此案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撤銷原判,發回原一審法院兵團第二師中院重新審理。2019年11月24日上午,此案再審開庭。

11年后新疆库尔勒“厕所沉尸案”再审 李建功19份有罪供述全部排除?当年死者死状诡异案件疑点重重

死者曹菊英家。

新京報訊 11月24日上午,新疆庫爾勒“廁所沉屍案”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中級人民法院再審開庭。

被告人李建功的代理律師王誓華表示,11月24日,法院當庭認定,李建功全部19份有罪供述為非法證據,並予以排除。11月25日,新京報記者也從參與旁聽的一名知情人士處證實了此事。

廁所沉屍案被告人一審被判死緩

2007年12月3日,警方在庫爾勒郊外十九水泥廠的廁所糞坑打撈上來一具女屍。經辨認,死者系75歲的水泥廠退休職工曹菊英。被發現時,死者口鼻被封上膠帶,頭部有鈍器擊打傷痕。警方認為,這是一起熟人作案,就近殺人,就近拋屍的案件。隨即對附近住宅區展開調查。同年12月9日,居住在附近的李建功被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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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功一家合影。

原一審判決書顯示,2007年12月1日16時許,李建功在自家羊圈餵羊時,與鄰居曹菊英發生爭吵,爭執中李建功隨手撿起一根木棍,朝曹菊英的頭頂部、後腦部連擊五下,造成四級挫傷、一處裂創,致使曹菊英當場昏迷。李建功怕曹菊英甦醒後,把這件事情告訴五個兒子,為了免遭報復,起了滅口的念頭。他用手捂住曹菊英的口鼻,幾分鐘後看她不動彈了,便將她拖到稻草垛旁,用稻草蓋住。因擔心曹菊英不死,李建功又回家拿了透明膠帶,剪下三截,粘貼在曹菊英的口鼻部位,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當晚天黑,他將曹菊英屍體拋入現場幾十米外的十九水泥廠的糞池裡。

原一審判決書提到,李建功對檢察機關指控其犯故意殺人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請求寬大處理,其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對李建功的定性準確,但他提出,此案起因、犯罪動機、糞池的門是否關閉、犯罪工具的去向以及如何擊打被害人頭部等方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李建功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且有提取的透明膠帶等物證佐證,足以認定其故意殺人的事實。2008年7月9日,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建功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08年11月7日,新疆高院複核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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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菊英被發現沉屍公廁內,圖為案發公廁的門口。受訪者供圖

再審開庭:全部有罪供述被排除

2018年12月6日,新疆高院認為此案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撤銷原判,發回原一審法院,兵團第二師中院重新審理。

2019年11月24日,此案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中院再審開庭。庭上,王誓華律師提出此案作案時間、雙方衝突時間和拋屍時間均不清楚;沒有第二現場和作案工具;膠帶沒有指紋和DNA信息;李建功沒有作案動機等。據此,他為李建功作了無罪辯護。

李建功在庭上則不斷重複:“這事不是我乾的,之前是因為他們打我,逼我承認是我乾的,我冤枉。”

王誓華表示,本次庭審,李建功的全部19份有罪供述,被當庭確認系非法取證,予以排除:“這樣全案就沒有指向李建功的任何證據。”

11月25日,本案一名旁聽人士也向記者證實法院已排除上述非法證據。

■ 追訪

律師:原審疑點重重,作案工具、時間存疑

李建功進入監獄服刑後開始申訴,稱其並未作案。

2016年,北京典謨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誓華介入此案,成為李建功的申訴代理律師。同年5月31日,王誓華在監獄會見了李建功。李建功告訴律師,當年,他在看守所遭到刑訊逼供。

“他左大腿外側15處傷疤,右大腿外側10處傷疤,頭頂有一大塊傷疤沒頭髮,後枕部有一處五釐米多的‘V’字形疤痕,兩個後腳跟都有一大塊傷疤,右手無名指第二關節活動受限,右眼被掃把打得至今看東西仍模模糊糊。”王誓華告訴新京報記者。

閱卷之後,王誓華認為此案疑點重重。

“沒有作案工具,也無任何能夠鎖定李建功殺人的客觀證據,就連封在被害人口鼻處的膠帶上,也未檢出李建功的指紋。”王誓華說。

王誓華說,庫爾勒公安局刑警大隊出具的《關於李建功殺人案作案工具的搜查、檢查情況說明》提到,警方按照李建功的口供尋找作案工具和受害人的遺物,均未找到。

“這說明,本案連一個可以作為旁證的物證都沒有。”王誓華說。

另外,此案中死者的死亡時間、地點以及作案細節存疑。法醫鑑定曹菊英死亡時間考慮在屍檢前48小時左右,死亡時間段考慮在2007年12月1日14時至16時。

2017年,王誓華委託北京京城明鑑法醫學研究院對曹菊英的死亡時間進行再次論證。原最高人民檢察院莊洪勝主任法醫師等5位專家根據此前的法醫鑑定書,從角膜混濁、屍斑、屍僵以及屍綠等常用指標分析,認為曹菊英死亡時間可發生於屍檢前24小時左右。

王誓華認為,如果死者的死亡時間是錯誤的,此案證據鏈便無法成立。

案發地點方面,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爭吵的現場,在李建功自家羊圈附近,而李建功的訊問筆錄及庭審中,供述的案發現場出現了另外五種不同的說法。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中皆認定藏屍地點為“稻草垛”,但李建功的供述中,對藏屍地點還出現另外兩種說法:一是廁所東面的門口;二是女廁所東面的垃圾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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