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非法採伐蘭草案」再審:4人被改判無罪

央廣網北京11月9日消息(記者常亞飛)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去年4月,中國之聲報道了這樣一起案件:河南省三門峽市盧氏縣村民秦運換稱,他在村子旁的山上挖了三株類似蘭草的“野草”,在返回途中被森林公安查獲。經鑑定,秦運換採挖的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蕙蘭,隨後秦運換因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此前,另有三名被告人秦帥、黃海峰、肖金山也因類似的事實和同樣的罪名被盧氏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今年的5月10日,秦運換等4人向盧氏縣法院提出申訴,請求法院再審該案,判其無罪。5月23日,盧氏縣人民法院做出再審決定,理由是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昨天(11月8日)案件再審公開開庭審理,經評議後當庭宣判,原審被告人秦運換等4人被宣告無罪。從有罪到無罪,劇情為何反轉?

2016年4月22日,河南省三門峽市盧氏縣農民秦運換在村子旁的山上挖了三株蘭草,在返回途中被森林公安查獲,隨即被帶回調查,處以行政拘留7天。後經河南林業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秦運換非法採挖的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屬國家重點保護植物。

2016年10月27日,盧氏縣人民檢察院以秦運換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向盧氏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盧氏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秦運換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蕙蘭3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且屬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在秦運換看來,這著實有點冤枉,自己不過是採了幾根草。他說:“我當時就採了幾根草,然後就被查獲了。我們滿山都是這個蘭草花,我因為摘了這個草就被判刑。後來人家說這是違法,我也不懂得法律,我是農民,對法律的知識也比較淺薄。後來去年3、4月份開始,媒體報道,我才知道(採)蘭草花不違法,他們真是把我冤枉了。”

此前,另有三名被告人秦帥、黃海峰、肖金山也因類似的事實和同樣的罪名被盧氏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之後秦運換等四人以不構成犯罪為由,向盧氏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8年5月23日,盧氏縣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理由是現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未將蕙蘭列入其中,蕙蘭不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只有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才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盧氏縣人民法院決定再審該4起案件,並作出無罪判決。

秦運換等四人的代理律師付建解釋:“主要是適用法律的錯誤,因為蕙蘭不在我國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當中,(對野生植物的保護,必須是《名錄》當中的植物,)蕙蘭雖然在國際公約中出現,但是在我國並未把它列為重點保護植物,因此要在我國判刑,必須依據國內的《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不能直接引用國際法規。直接引用國際法規,明顯屬於法律適用的錯誤。”

付建律師介紹,雖然我國已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將包括蕙蘭在內的所有蘭科植物列入附錄I和附錄Ⅱ,並禁止附錄所列物種標本進行交易。但在我國刑事法律中,對國際公約的適用需經過人大立法程序,轉化為國內法,才具有法律效力。

盧氏縣檢察院檢察官侯王勇曾在接受中國之聲採訪時表示,蘭草價值不菲且盧氏縣的蘭草盜挖情況非常嚴重。他告訴記者:“2006年開始盧氏出現了非常嚴重的盜挖蘭花的情況,主要是外地的人,像南川、陝西的人來挖,當時是網上炒作這個蘭花,最貴的好像有400萬左右。盧氏盜挖非常嚴重,直觀的判斷,作為我們辦案的都知道是蕙蘭,但是在辦案中必須得鑑定。”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阮齊林在接受中國之聲採訪時稱,如果人們在不知道行為違法的情況下進行採摘,是可以減免責任的,但是倘若知其不可為而為之,就是對法律的不尊重。

阮齊林說:“如果不知道自己行為是犯法的,以為是法律允許的或者法律不禁止的,這種情況下就不存在‘明知不可為而為之’,這種情況下可能就要減免責任。但是就當地的百姓而言,是人人皆知,政府到處貼公告,宣傳力度非常大,老百姓都知道這是犯法的,可能不一定知道要坐牢,要遭到刑事制裁,但只要知道法律禁止,是政府不讓乾的就足夠了,就證明他知道有違法性的時候他還幹,就是對法的不尊重,就是有犯罪的故意。”

阮齊林認為,儘管秦運換等四人不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但針對當地蘭花被盜挖嚴重等情況,秦運換稱自己不知行為失當的說法顯然站不住腳。當地公安此前的處罰可能出於環保的考慮,此次改判無罪是法律技術方面的問題。

此外,秦運換等四人被宣告無罪後,關於他們已經繳納的罰金和國家賠償問題,盧氏縣人民法院的官方通報稱,會安排人員第一時間向原審被告人退還已繳納的罰金,嚴格依法處理國家賠償問題。其他因採伐蕙蘭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也將盡快啟動再審程序,嚴格依法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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