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毒品案件改判(1):當事人之間量刑不均衡的,改判


廣東高院毒品案件改判(1):當事人之間量刑不均衡的,改判



在審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時候,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罪名成立後,第二步就是考慮對當事人判處什麼刑罰。

判處什麼刑罰呢?

很多人認為量刑是一個很簡單的事情,根據當事人的涉案情節,確定當事的量刑幅度,在這個幅度內量刑就可以了。

譬如在一個當事人販賣冰毒600克的案件中,如果這個當事人情節一般,沒有什麼從重處罰情節,也沒有什麼從寬處罰情節,那麼與他相適應的量刑幅度就是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緩、死立執,人民法院既可以判處這個當事人十五年有期徒刑,也可以判處這個當事人死刑,都是合法的,沒有任何問題。

其實,這種想法非常危險。


廣東高院毒品案件改判(1):當事人之間量刑不均衡的,改判


人民法院講究的是罪責刑相適應,講究的是罰當其罪。這句話有兩個意思:

第一個意思,就是重罪重判,輕罪輕判,根據罪行的嚴重程度判處一個嚴厲程度與之相適應的刑罰。量刑過重了,罰過其罪,對當事人不公平;量刑過輕了,當事人可能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可能不足以威懾、預防犯罪,刑罰的目的可能就落空了。

第二個意思,在一個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當事人之間的罪行嚴重程度各不相同的,一個合理的判決就要對不同的當事人判處不同的刑罰,這樣的話,就可以在各個當事人之間體現出合理的刑差。否則,就可能出現量刑不均衡問題,當事人及其家屬可能覺得量刑不公,社會可能會覺得公平沒有得到相應的維持。

譬如,在一個販賣毒品罪的案件中,張三指使李四販賣冰毒900克,張三是老闆,由於李四是直接實施者,也是一個積極實施者,因此雖然他是個馬仔,但也會被認定為主犯。人民法院同時判處張三、李四死緩,這時候李四及其家屬可能會不服,為什麼呢?李四及其家屬可能會覺得在這個案件中,張三是老闆,我是馬仔,我的罪行明顯比張三輕微,為什麼我們兩個人的刑罰是一樣的,人民法院對我量刑過重,我應該比張三輕才對。

在我們國家的刑事司法實務當中,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毒品犯罪案件,通常都是第二審的,都是不服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的毒品犯罪案件。在理論上,如果一個毒品案件在全省具有重大影響的,應該由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第一審,但是我從來有見過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第一審的毒品案件。

那麼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這些二審的毒品犯罪案件時,什麼情況下,會予以改判呢?

這是一個很多人非常關心的問題。

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為樣本,經過歸納總結,筆者發現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二審的毒品犯罪案件當中,以量刑不均衡為理由予以改判,是一種比較常見的類型。


廣東高院毒品案件改判(1):當事人之間量刑不均衡的,改判


所以,辯護律師在為毒品案件中的當事人提供辯護時,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即犯罪分子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可以考慮分以下幾步走:

第一步就要確認此次共同犯罪案件總共可以細節為多少個環節;

第二步則要確認當事人及其他同案犯各自在案件中參與了那些環節;

第三步則要分析各環節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與作用,以及當事人及其他同案犯在這個環節中各起起到多大的作用;

第四步則要根據各人在案件中參與的環節及在各環節中的地位與作用大小,比較他們在整個案件的地位與作用大小。


廣東高院毒品案件改判(1):當事人之間量刑不均衡的,改判


如果能夠向第二審人民法院說明存在以下情形的,第二審人民法院說不定會改判:

第一種情形,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的罪行大於另一個同案犯,所以判處的刑罰大於該同案犯;如果能向第二審人民法院說明,當事人的罪行與該同案犯相當的,可能改判了一個比較輕的、與同案犯相同的刑罰。

第二種情形,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的罪行大於另一個同案犯,所以刑罰大於該同案犯;如果能向第二審人民法院說明,當事人的罪行小於該同案犯的,可能改判了一個比同案犯輕的刑罰。

第三種情形,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與另一個同案犯罪行相當,所以刑罰與同案犯相同;如果能向第二審人民法院說明,當事人的罪行輕微於該同案犯的,可能改判了一個輕於同案犯的刑罰。

第四種情形,第一審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與另一個同案犯罪行相當,第二審人民法院也認可此點,如果能向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歸案後的認罪態度等明顯好於該同案犯,判處了與該同案犯相同的刑罰的,沒有體現出對認罪態度好者從輕處罰,可能會改判一個比同案犯輕微的刑罰。

第五種情形,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當事人死刑,如果能向第二審人民法院說明,當事人在案件中有地位與作用輕微於另一個同案犯,即使該同案犯沒有歸案的,也可能會改判當事人死緩。其實這種情況,估計僅限於綜合全案只適宜判處一個當事人死刑的案件,因為死刑已經是最嚴厲的刑罰了,一個情節相對輕微的當事人被判處死刑了,那麼另一個情節更為嚴重的同案犯歸案後,估計也是判處死刑,這就導致兩個人被判處死刑,有違我們國家嚴格適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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