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毒品案件改判(1):当事人之间量刑不均衡的,改判


广东高院毒品案件改判(1):当事人之间量刑不均衡的,改判



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时候,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罪名成立后,第二步就是考虑对当事人判处什么刑罚。

判处什么刑罚呢?

很多人认为量刑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根据当事人的涉案情节,确定当事的量刑幅度,在这个幅度内量刑就可以了。

譬如在一个当事人贩卖冰毒600克的案件中,如果这个当事人情节一般,没有什么从重处罚情节,也没有什么从宽处罚情节,那么与他相适应的量刑幅度就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立执,人民法院既可以判处这个当事人十五年有期徒刑,也可以判处这个当事人死刑,都是合法的,没有任何问题。

其实,这种想法非常危险。


广东高院毒品案件改判(1):当事人之间量刑不均衡的,改判


人民法院讲究的是罪责刑相适应,讲究的是罚当其罪。这句话有两个意思:

第一个意思,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判处一个严厉程度与之相适应的刑罚。量刑过重了,罚过其罪,对当事人不公平;量刑过轻了,当事人可能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可能不足以威慑、预防犯罪,刑罚的目的可能就落空了。

第二个意思,在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罪行严重程度各不相同的,一个合理的判决就要对不同的当事人判处不同的刑罚,这样的话,就可以在各个当事人之间体现出合理的刑差。否则,就可能出现量刑不均衡问题,当事人及其家属可能觉得量刑不公,社会可能会觉得公平没有得到相应的维持。

譬如,在一个贩卖毒品罪的案件中,张三指使李四贩卖冰毒900克,张三是老板,由于李四是直接实施者,也是一个积极实施者,因此虽然他是个马仔,但也会被认定为主犯。人民法院同时判处张三、李四死缓,这时候李四及其家属可能会不服,为什么呢?李四及其家属可能会觉得在这个案件中,张三是老板,我是马仔,我的罪行明显比张三轻微,为什么我们两个人的刑罚是一样的,人民法院对我量刑过重,我应该比张三轻才对。

在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实务当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通常都是第二审的,都是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毒品犯罪案件。在理论上,如果一个毒品案件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应该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第一审,但是我从来有见过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第一审的毒品案件。

那么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二审的毒品犯罪案件时,什么情况下,会予以改判呢?

这是一个很多人非常关心的问题。

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为样本,经过归纳总结,笔者发现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的毒品犯罪案件当中,以量刑不均衡为理由予以改判,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类型。


广东高院毒品案件改判(1):当事人之间量刑不均衡的,改判


所以,辩护律师在为毒品案件中的当事人提供辩护时,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即犯罪分子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以考虑分以下几步走:

第一步就要确认此次共同犯罪案件总共可以细节为多少个环节;

第二步则要确认当事人及其他同案犯各自在案件中参与了那些环节;

第三步则要分析各环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当事人及其他同案犯在这个环节中各起起到多大的作用;

第四步则要根据各人在案件中参与的环节及在各环节中的地位与作用大小,比较他们在整个案件的地位与作用大小。


广东高院毒品案件改判(1):当事人之间量刑不均衡的,改判


如果能够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说明存在以下情形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说不定会改判:

第一种情形,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罪行大于另一个同案犯,所以判处的刑罚大于该同案犯;如果能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说明,当事人的罪行与该同案犯相当的,可能改判了一个比较轻的、与同案犯相同的刑罚。

第二种情形,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罪行大于另一个同案犯,所以刑罚大于该同案犯;如果能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说明,当事人的罪行小于该同案犯的,可能改判了一个比同案犯轻的刑罚。

第三种情形,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与另一个同案犯罪行相当,所以刑罚与同案犯相同;如果能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说明,当事人的罪行轻微于该同案犯的,可能改判了一个轻于同案犯的刑罚。

第四种情形,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与另一个同案犯罪行相当,第二审人民法院也认可此点,如果能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明显好于该同案犯,判处了与该同案犯相同的刑罚的,没有体现出对认罪态度好者从轻处罚,可能会改判一个比同案犯轻微的刑罚。

第五种情形,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当事人死刑,如果能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说明,当事人在案件中有地位与作用轻微于另一个同案犯,即使该同案犯没有归案的,也可能会改判当事人死缓。其实这种情况,估计仅限于综合全案只适宜判处一个当事人死刑的案件,因为死刑已经是最严厉的刑罚了,一个情节相对轻微的当事人被判处死刑了,那么另一个情节更为严重的同案犯归案后,估计也是判处死刑,这就导致两个人被判处死刑,有违我们国家严格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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