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釋放!河南16年前“吳春紅投毒案”改判

今日(4月1日),“吳春紅投毒案”在河南高院改判無罪。16年前,民權縣兩幼童鼠藥中毒,一死一傷。原審認定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羈押5611天后,吳春紅當庭釋放。此外,吳春紅的兒子吳雲磊對新京報記者表示,今日將接父親回家,後續將會申請國家賠償。


無罪釋放!河南16年前“吳春紅投毒案”改判

吳春紅入獄前照片。資料圖

無罪釋放!河南16年前“吳春紅投毒案”改判

宣判無罪後,被羈押5000天的吳春紅理髮、回家。受訪者供圖


我們先來梳理一下事情的經過:


2004年11月15日

河南民權縣周崗村電工王戰勝的兩個兒子,先後中毒,3歲的小兒子王成(化名),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兩人均因“毒鼠強”中毒。7天后,民權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宣佈偵破此案。


2005年6月23日--2007年10月30日

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吳春紅死緩,但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


2008年10月

商丘中院判處吳春紅無期徒刑,河南高院於次年7月維持該判決。

無罪釋放!河南16年前“吳春紅投毒案”改判


2018年9月

2016年6月3日,吳春紅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訴。2018年10月3日,吳春紅的女兒吳莉莉收到最高法院的《再審決定書》,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認定吳春紅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進行再審


無罪釋放!河南16年前“吳春紅投毒案”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


2020年4月1日

“吳春紅投毒案”在河南高院改判無罪,當庭釋放。

無罪釋放!河南16年前“吳春紅投毒案”改判

河南高院出具的再審判決書,改判吳春紅無罪。受訪者供圖


從法考的角度來看看“吳春紅再審案”涉及的幾個刑訴問題的分析。


01

【裁判生效後,哪些機關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本案是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判,因此河南省高院可以決定再審,最高院可以提審本案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最高檢可以依法向最高院提出再審抗訴。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02

【刑事訴訟的定罪標準是什麼?】

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高於民事訴訟,需要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序。如果定罪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達不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程序,根據疑罪從無的原理,應當做無罪宣判。本就由於在案證據未達到定罪標準,所以應當無罪宣判。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2款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03

【如果吳春紅親口承認投毒的犯罪事實,本案能否確定有罪?】

本案如果吳春紅親口承認投毒事實,那麼該口供是一份證明其犯罪的直接證據。但是,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口供還要結合其他在案證據加以印證方可定案。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款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04

【如果吳春紅的供述是以刑訊逼供的方式獲得,該份口供是否需要排除?】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05

【原一審法院河南商丘中院判決後,吳春紅如果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有何救濟方法?】

吳春紅如果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可以依法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訴。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27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06

【河南省高院作為二審法院能不能多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多次發回重審?】

根據當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沒有問題。但是根據現行的刑事訴訟的規定,二審法院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的次數僅限1次,如果再次上訴後,二審法院必須依法做出相應的判決,如果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只能依法做出無罪宣判。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07

【吳某對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訴途徑有哪些?】


《刑訴解釋》第373條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可以告知申訴人向終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或者直接交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複雜、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對未經終審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訴人向下級人民法院提出


無罪釋放!河南16年前“吳春紅投毒案”改判


《高檢規則》第593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辦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不予抗訴後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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