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區檢察院提起抗訴案件獲改判

近日,永定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胡某某故意傷害案獲二審改判,由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胡某某與被害人楊某某系鄰居,因土地界址問題積下多年恩怨,2018年3月10日因被害人楊某某阻止被告人胡某某僱請的施工車輛通行,雙方再次發生矛盾,被告人胡某某持刀將被害人楊某某頭部砍傷,經鑑定楊某某一處重傷、兩處輕傷。

2018年7月10日,永定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永定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8年12月20日永定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永定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因胡某某持刀致被害人楊某某一處重傷、兩處輕傷的嚴重後果,一審法院量刑畸輕,故依法履行審判監督職責,於2018年12月27日向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2019年3月27日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有效發揮檢察監督職能,維護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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