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共同投資買房,分手後女方請求男方返房款 法院:駁回!

因結婚不成要求退還投資款的請求未獲張先生同意,王女士以合同糾紛為由,將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共同持有房屋的協議》,返還投資款11.7萬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最終,法院駁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訴請。

原告王女士訴稱,2017年4月,其與張先生相親認識。2018年年初,張先生表明想投資河北霸州的一處房產,並慫恿其出錢,王女士表示自己工作時間短,沒有資金,張先生又慫恿她向家裡要錢。因張先生許諾把房子登記在她名下,王女士便同意了。2018年3月16日,張先生帶王女士到售樓處,銷售人員拿出一份已經手寫完畢的《分期付款協議書》,讓張先生在落款處簽名,又讓王女士在緊急聯繫人處填寫了相應的信息,之後按照銷售人員和張先生的指引,刷卡付費11.7萬元。《分期付款協議》簽訂後,王女士才發現協議中沒有她的任何權利保障信息,自己不是《分期付款協議》的當事人,遂感覺被騙了。在她的要求下,雙方共同簽訂了《王女士和張先生共同持有房屋的協議》。分手後,王女士要求其返還霸州房屋的投資款,但張先生不同意,故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先生和王女士在戀愛期間曾就共同購房問題簽訂有《共同持有房屋協議》,內容為: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河北省霸州市的房屋,王女士和張先生共同出資已付款項,未付款項分期付款部分王女士和張先生各負擔一半,貸款部分2021年3月16日後按照項目公司的要求,王女士按時交付26.5萬元,張先生按時交付26.5萬元;此房為王女士和張先生共同所有,雙方各佔50%的股份(權益),無論該房價上漲、下跌或轉售,雙方應各自負擔50%的權利和義務。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王女士與張先生簽訂的《共同持有房屋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協議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王女士作為成年人,在簽訂相關協議時應當知曉協議對其產生的拘束力和相應的法律後果,現無證據證明案涉房屋的《認購協議書》以及《分期付款協議書》已被認定無效或者應當被撤銷,亦無任何證據顯示《共同持有房屋協議》存在現實的履行障礙,故在雙方當事人未約定該協議解除權行使條件的情況下,王女士僅以相關協議違反當地限購政策、其不具備購房資格、不想購買涉案房屋為由要求解除《共同持有房屋協議》之訴請,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同理,因11.7萬元購房款的收款人系房地產公司,而非張先生,故在雙方簽訂有《共同持有房屋協議》且該協議目前仍有效的情況下,王女士要求張先生返還投資款之訴請,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同樣不予支持。最終,法院駁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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