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實習律師做訴訟代理人輔助律師出庭不合法!

案情:

3月12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再審案件。儘管案件本身也很有故事,但是法院開庭後審理法官認為實習律師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理案件引起了大量律師的圍觀和質疑。

法院:實習律師做訴訟代理人輔助律師出庭不合法!


根據公開的庭審視頻顯示,法院開庭後,作為被告方的代理律師向法庭提議,認為原告方的訴訟代理人之一劉博是實習律師,而實習律師是不可以以特別授權的方式來代理當事人的案件。因為特別授權意味著劉博可以處分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而作為實習律師,被告方代理律師認為劉博是不應該具有這樣的權利的。“雖然沒有禁止性的規定,但是從法理上來講,我們是這樣理解。”

與劉博同時接受原告白文晉委託的雲南同勝律師事務所謝啟達律師認為,法律規定實習律師不得以律師的名義單獨執業,而法院不允許實習律師協助律師共同參與代理案件、參加庭審活動是違法的。假若法院認定實習律師不能參與協助律師共同代理案件,那麼之前所有實習律師參與辦理的案件的裁判文書是不是都是無效的?並且,如果人民法院不允許實習律師協助律師共同參與代理案件,那麼律師協會和司法部門對實習律師的考核將如何進行?實習律師又如何才能成長,如何才能申請執業?

針對分歧,合議庭評議以後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法院認為劉博作為實習律師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劉博的身份依法不能作為本案原告白文晉的訴訟代理人,並要求更換訴訟代理人。

實習律師不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的消息一出,引起昆明律師界,尤其是律師事務所主任和實習律師的廣泛關注。

雲南弘石律師事務所主任濮鶴周認為,實習律師能否在執業律師指導下以代理人身份參加訴訟活動是關乎廣大律師事務所及實習律師的重大事項,律所已經組成研究小組寫了研究報告,希望有關部門能夠予以關注。

還有律師認為,大家同是律師群體的一員,都在大力維護實習律師的權益,作為被告方代理律師又相煎何太急呢?

嘉賓:徐昕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

《無罪辯護》作者

肖之娥

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刑事部執行主任

方弘:實習律師是不是律師?其和律師以及律師助理的區別是什麼?

肖之娥律師: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是要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的,實習律師還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所以,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實習律師不是律師。

其跟律師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其沒有律師執業證。另外,實習律師必須要通過司法考試才能申請成為一名執業律師。因此,通過司法考試是實習律師的前提,而且是必備的條件。

而律師助理的範圍是比較大的,理論上律師、實習律師,在校的大學生都可以做律師助理。但是,2015年,兩高三部出臺了《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該規定把律師助理限制在辯護、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和實習律師。也就是說現在大部分的法院都認為律師助理只能是本所的律師和實習律師。比如剛剛畢業的學生可能申請實習,但是其就不是律師助理了,但是其又從事的是律師助理的工作。

這基本上就是實習律師和律師助理之間的區別。

方弘:如果實習律師不可以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和律師一同出庭,

有很多律師擔心實習律師的考核都無法過關,因為實習律師如果想成為律師,昆明律協考核的一個條件就是要有實習律師名字的判決書。這對實習律師轉正是否帶來巨大影響?除此之外,還會有哪些影響?

肖之娥律師:這確實會對實習律師轉執業律師帶來巨大影響。而且不僅是在雲南,我是在北京申請實習律師,也是在北京執業的。北京律協對實習律師轉執業律師的考核也要求裁判文書上要有實習律師的名字。

我個人認為如果實習律師不可以訴訟代理人和律師一同出庭,除了影響通過執業律師考核之外,最大的影響可能是如果實習律師不出庭,其沒有辦法切實得到有效的訓練,尤其是訴訟律師。訴訟律師的戰場在法庭,這就跟上戰場一樣,你提前都沒有摸過槍,沒打過槍,你怎麼上戰場?

實習律師缺乏實戰訓練就導致即便是拿到執業證之後變成了律師,也要花很長的時間去適應庭審。因為,實習律師前期沒有參與,法院也不允許。因此,

我認為,這對律師培養包括律師發展會有比較大的影響。

方弘:本案的法官認為不允許實習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56條,您怎麼看這個問題?

肖之娥律師:我覺得這要區別對待,比如刑事案件中就允許實習律師以實習律師的身份作為辯護人出庭並且發表意見。我在實習期間也是參與了非常多的庭審,在北京、福建、吉林的法院法官都是允許的。

其實,刑事案件涉及到公民的自由乃至生命,實習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都是被允許的,在民事案件大多數涉及的是財產問題的案件中,理論上應該也是可以的。

畢竟實習律師是沒有經驗的,也是因為這個原因,全國律協才規定實習律師不能以律師的名義代理案件,不能單獨從事律師業務,即必須有一個指導老師一併去處理這些事務。

本案中,謝律師作為律所主任跟實習律師劉博一起出庭,這理論上也是按照全國律協的規定,是合理的,也是符合這個規定的,應當是可以的。但是,因為法院找裡《民事訴訟法》作為依據不讓代理律師出庭,確實沒有辦法。因為,從這個角度看來,法院的做法也是合法的。

據我瞭解,嘉興市司法局和嘉興中院在2016年的時候,聯合出臺過一個關於《規範實習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意見》。這個意見很重要的內容就是關於實習律師可不可以出庭,可不可以在庭審中發言的內容。他們同樣要求實習律師必須和律師同時出庭,表明實習律師的身份之後再發表意見。發表意見之後,法庭要徵詢和實習律師一起出庭的律師的意見,即詢問律師認不認可實習律師發表的意見。

這樣的做法我覺得是可以借鑑的。

徐昕:昆明中院不允許實習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案件出庭這是違法行為。因為《全國律協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並沒有禁止這種行為。它禁止的行為是實習律師獨自承辦律師業務,以律師的名義在法庭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

這個案件中,實習律師並不是獨自承擔律師業務,她是和指導律師共同承辦律師業務。在律師的指導下來承辦律師業務,這是允許的。她不是以律師的名義在法庭發表代理意見,而是以實習律師的名義發表代理意見,作為律師的輔助人員出庭,幫他查找案卷,提交證據,以一個輔助人員即實習律師的名義來發表代理意見,這都是可以的。

我們在全國的很多地方代理過一些案件,實習律師都是可以和律師一起合作來承辦案件,作為訴訟代理人提交法律手續,在法庭上發表輔助性的代理意見,這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方弘:也就是說實習律師如果單獨代理當事人參與訴訟,這個肯定是不合法的。但是實習律師如果和已經執業的律師共同代理當事人的案件,在實踐當中已經是非常普遍的現象了。但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習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是不合法的。而按照全國律協的相關文件來看,實習律師和律師一起作為訴訟代理人又是被允許的。

肖之娥律師:是的。我個人認為實習律師還是得出庭,不出庭確實不行。一是通不過執業律師的考核,另外是確實鍛鍊太少。如果實習律師在實習階段一次庭都沒有出過,拿了執業證之後馬上就一個人出庭,我覺得這可能更不負責任!

方弘:而且關鍵問題是,雖然實習律師本身沒有太多的經驗,但是其是和一位執業律師共同來代理案件,並非是單獨代理。所以,無論是出庭效果還是維護當事人權益方面來說,是不會受大的影響。《民事訴訟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是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這些人可能本身也不一定是專業的有法律知識的人員。但是,這些人員可以被作為訴訟代理人。而作為一個通過司法考試只是還沒有轉正的實習律師,是不是就完全的無權代理訴訟?法律上也沒有禁止性的規定,在全國律協出臺的規定又允許實習律師和律師一同來代理當事人案件。所以,在這個方面還是有一些可以解釋的空間。是不是相關部門應該出臺相關的解釋對這個問題進行明確,還是比較有必要的。

肖之娥律師:對。這確實需要明確的。因為,這個案例也不是個案。早在前幾年就發生過有關實習律師代理的一個案件,法院直接裁定按原告撤訴處理。

這種情況並不是雲南一個地區在出現,全國做法都不一樣。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不是法學專業的,也沒有法律基礎的人都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而實習律師至少是通過了司法考試,並且有一定的法律基礎,理論上按照舉重以明輕去解釋,實習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和執業律師一同出庭,應該也是可以的。

但是,實習律師又有一個特殊的區別,就是一旦申請成為實習律師之後,就不能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三條要求作為訴訟代理人了。所以,這是對律師和實習律師的一個限制。

我個人非常同意您的看法,需要相關部門明確一下。我認為,嘉興司法局和嘉興中院的做法是可行的,可以借鑑。如果全國律協和最高院明確了這樣的規則,這個案件出現的問題可能就解決了。

結語:每位執業律師都是從實習律師走過來的,實習律師和律師的區別應該就在於實戰經驗。如果實習律師無法作為訴訟代理人出庭,那麼實習律師又憑什麼轉為執業律師呢?面對個別法院的做法,肖之娥律師及相關律師建議可以遵從法院要求更換訴訟代理人的要求,這主要是從保障當事人的利益出發。

而為避免更多的實習律師面臨這樣的問題,作為律師管理機構的司法局和審理案件的法院或許可以共同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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