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監獄無縫銜接追繳罰金

半島記者 李珍

2019年5月9日,被執行人從某因盜竊罪被青島鐵路運輸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判決生效後,從某被送往青島監獄服刑。判決確定的罰金交納期限屆滿後,從某未向法院履行義務,2019年6月12日,本案移交執行。

立案執行後,執行法官通過網絡查控控制了從某部分存款,但不足額。於是,執行法官又先後兩次到青島監獄會見從某,講明利害關係,向從某追繳剩餘罰金,但按照從某兩次提供的家人聯繫方式均聯繫均無果。對剩餘罰金的執行一時陷入困境。

此時,執行法官想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從某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按照刑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也是需要參加勞動的,既然拘役期間勞動有報酬,那有期徒刑期間勞動是否也有報酬呢?帶著疑問,法官向青島監獄有關部門進行了諮詢,得到的答覆是肯定的,法官隨即提出了協助執行的要求,青島監獄相關部門立即查詢了從某在監獄的收入賬戶,但因從某入獄時間較短,收入餘額不足以繳納剩餘的罰金,經與青島監獄協商,計算了從某每個月的收入情況,決定在其刑滿釋放時再執行從某的監獄勞動收入。

10月28日,是從某刑滿釋放的日子。上午一早,執行法官到青島監獄辦理了有關手續,在監獄民警的帶領下,早早來到監獄門口等待出獄的從某。9時40分,剛踏出監獄大門的從某就被監獄民警移交給執行法官,同時移交的還有從某服刑期間的勞動收入,民警告訴法官監獄方面已另外向其發放了回家路費,執行法官當即對從某的勞動收入採取了扣押措施,並向從某送達了傳票,將其傳喚至法院接受調查。回到法院,執行法官將從某收入中的應交罰金部分辦理了上交國庫手續,成功將從某剩餘的罰金追繳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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