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普通發票的行為,是否一定構成「虛開罪」?

本文討論的虛開發票,是指虛開增專票、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其他發票之外的

再其他發票。

也就是俗稱的“普通發票”。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都是虛開發票行為。

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發票罪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結合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結合《刑法修正案八》之規定,

虛開普通發票的行為,是否一定構成「虛開罪」?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本案稱之為虛開普通發票行為),並不一定構成「虛開罪」。

因該罪名,不同於虛開增專票、可用於騙稅扣稅發票罪。該罪名是結果犯。立法要求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序,才可能被立案追訴。

至於“情節嚴重”的標準,按照目前的追訴標準: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如果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下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下的:只能作為一般行政違法行為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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