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宣判︱發送“刷單”詐騙信息 法院:有期徒刑+罰金!——宿遷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案件二審宣判

公开宣判︱发送“刷单”诈骗信息 法院:有期徒刑+罚金!——宿迁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二审宣判

公开宣判︱发送“刷单”诈骗信息 法院:有期徒刑+罚金!——宿迁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二审宣判

2019年2月22日,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譚某某、張某、原審被告人秦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犯罪案,上訴人張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上訴人譚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原審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據瞭解,此案是宿遷市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案件。

公开宣判︱发送“刷单”诈骗信息 法院:有期徒刑+罚金!——宿迁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二审宣判

經審理查明

上訴人譚某某、張某共同出資註冊“廣西羽源信息諮詢有限公司”。為獲取非法利益,上訴人譚某某、張某商定在網絡上從事為他人發送“刷單獲取佣金”的詐騙信息業務,即通過“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寶用戶發送信息,信息內容大致為“親,我是***,最近庫存壓力比較大,請你來刷單,一單能賺10-30元,一天能賺幾百元,詳情加QQ********”。通常每100個人添加上述信息裡的QQ號,上訴人譚某某、張某即可從要其發送詐騙信息的上家處獲取平均約5000元的費用。上訴人譚某某、張某通過上述方式共非法獲利約人民幣80餘萬元,原審被告人秦某某在此期間以“工資”的形式非法獲利人民幣約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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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譚某某、張某及原審被告人秦某某為他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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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佈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佈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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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及審核: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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