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8 未完成業績被迫自費“刷單” 法院判公司返還萬餘元

未完成業績被迫自費“刷單” 法院判公司返還萬餘元

為了衝業績,健身公司逼迫健身教練以客戶名義買課刷單。完成“刷單”後,教練直到離職都沒有拿回刷單交的費用。近日,宜興法院審理了一起健身教練起訴健身公司的不當得利糾紛案件,並依法判決健身公司返還這些錢款。

員工訴苦:

未完成任務被迫“刷單”萬餘元

華某曾是宜興一家健身公司的教練,公司每月對員工都有五至六萬元的業績考核指標,完不成業績就可能被公司罰款或辭退。

華某說,在員工完不成業績的時候,公司經理會要求員工用自己的錢以客戶的名義進行“刷單”,從而算作銷售業績。2018年8月,由於未完成當月業績指標,為了不遭受懲罰,華某分別以客戶丁某、葛某、陳某的名義,通過自己的信用卡向所在健身公司支付買課費用3筆共計11440元。

2018年10月,華某決定從該健身公司離職,要求公司退還刷單款項,但都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覆。為要回自己出的這筆錢,華某將健身公司告至宜興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健身公司返還這筆不當得利錢款11440元。

受理案件後,法官深入進行調查,瞭解到目前市場中確實存在“刷單”增加業績這類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潛規則”。

法院經審理確認了華某通過銀行信用卡向健身公司刷卡支付11440元的事實。認為在此過程中,健身公司取得了利益而華某則遭受了利益損失,且健身公司取得該利益缺乏法律規定或法律行為的依據。

法院判決:

讓員工“背鍋”是“潛規則”

最終,宜興法院認定華某刷單所花費的錢款為健身公司的不當得利,判決健身公司返還華某11440元。

記者瞭解到,考慮到本案中僱員相對於僱主的弱勢地位,且華某由於經濟原因未聘請專業律師進行訴訟,法官在庭審中刻意加強了法律的釋明,並通過準確發問鎖定了款項支付等案件的關鍵事實。

針對此案中公司的“潛規則”,承辦法官表示,一些公司為了提高或確保自身營業額和利潤,不是直接面向市場或客戶進行商業營銷,而是利用其相對於僱員的優勢地位,將公司的營銷責任不合理轉嫁為對其僱員的施壓。這種濫用僱主優勢地位的“潛規則”,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法官建議,勞動者在遭遇不合理、不合法的“潛規則”時,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通過行政或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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