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宣判︱发送“刷单”诈骗信息 法院:有期徒刑+罚金!——宿迁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二审宣判

公开宣判︱发送“刷单”诈骗信息 法院:有期徒刑+罚金!——宿迁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二审宣判

公开宣判︱发送“刷单”诈骗信息 法院:有期徒刑+罚金!——宿迁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二审宣判

2019年2月22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谭某某、张某、原审被告人秦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上诉人张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上诉人谭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据了解,此案是宿迁市首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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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

上诉人谭某某、张某共同出资注册“广西羽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上诉人谭某某、张某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的诈骗信息业务,即通过“阿里旺旺”向不特定的淘宝用户发送信息,信息内容大致为“亲,我是***,最近库存压力比较大,请你来刷单,一单能赚10-30元,一天能赚几百元,详情加QQ********”。通常每100个人添加上述信息里的QQ号,上诉人谭某某、张某即可从要其发送诈骗信息的上家处获取平均约5000元的费用。上诉人谭某某、张某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余万元,原审被告人秦某某在此期间以“工资”的形式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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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谭某某、张某及原审被告人秦某某为他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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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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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及审核: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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