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

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

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

此案入选上海高院参考性案例第69号

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

·本案案号

(2017)沪0105刑初1020号

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
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点

互联网交易平台签约商户(铺)的所有人或其他实际控制人,明知平台交易系统存在错误,仍利用系统错误,采用在其商户自买自卖的“刷单”方式套取平台钱款,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2日

被告人王某东使用北京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店铺名称“XX工作室”)在某点评网(运营方“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了网上店铺。

2016年4月13日

该店铺申请参加某点评网的自助营销活动。同年5月31日,被告人王某东又以上述公司的名义在某点评网注册了另一个网上店铺,并申请参加上述自助营销活动。根据活动协议,促销成本由商户自行承担,直接在结算时予以扣减。然而,在上述活动的实际执行中,因某点评网结算系统出现错误,在向XX工作室结算费用时并未扣除应当由商户承担的部分。

2016年6月1日

被告人王某东获知某点评网的结算系统错误情况后,使用上述两个网上店铺,提高订单单价后多次通过自买自卖“刷单”的方式,恶意套取某点评网多结算的钱款,累计达人民币2,074,640元。

2017年3月22日

被告人王某东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东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民币114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

裁判结果

上海长宁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7)沪0105刑初1020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王某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责令被告人王某东退赔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三万四千六百四十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东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沪01刑终1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被告人王某东控制的XX工作室系某点评网的签约商户。

■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东获悉某点评网结算系统出现错误,在结算费用时并未扣除本应由商户自行承担的部分,后利用该系统错误,采取在其商户自买自卖“刷单”的虚假交易方式,积极主动地恶意套取某点评网多结算的钱款,显然具有非法占有平台钱款的目的。

■某点评网的结算系统虽然自动将不该支付给被告人店铺的钱款转入了被告人店铺所关联的银行账户,但该转入行为系因结算系统错误而造成,某点评网并未发现该错误,更不是有意而为之,且在发现后立即联系被告人要求其退还相关款项,故被告人获取某点评网多结算钱款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财物所有人的意志,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

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

综上,被告人王某东在明知某点评网结算系统出现错误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其店铺“刷单”的方式,积极主动地恶意套取某点评网多结算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鉴于被告人已经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故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
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
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

平 安 长 宁

祝 您 平 安

期待您的支持“在看”

利用平台系统错误恶意“刷单”套现构成盗窃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