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這事,這名國家公職人員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還被判刑、罰金

為這事,這名國家公職人員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還被判刑、罰金

開庭審理。

為這事,這名國家公職人員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還被判刑、罰金

當庭宣判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酒駕、醉駕引發的重大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國家法律對酒駕、醉駕有明確規定,但仍有少數國家公職人員漠視交通法規,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後果,影響惡劣,害人害己害單位。經普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徐某某危險駕駛案於2020年3月24日在普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徐某某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人民法院基於徐某某有自首情節、認罪態度好、自願認罪認罰才做出上述判決,按照相關規定,判決生效後,徐某某將被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

  2019年11月27日晚,貴州省黔西南州普安縣某單位職工徐某某酒後從普安縣城“金橋百匯”停車場駕駛小型汽車沿縣城主幹道往普安縣城十五間倉庫方向行駛。20時06分許,行至普安縣634縣道0公里加500米處時,與同向行駛的陸某某駕駛的小型麵包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徐某某在現場等待交警前來勘驗,經抽取其血液送檢鑑定,徐某某駕車時血液中乙醇含量超過200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交警認定徐某某承擔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本案中,徐某某作為一名國家公職人員,法紀意識淡薄,醉駕並導致交通事故,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嚴重損害了黨和國家機關的形象。最終,徐某某因醉酒駕車獲刑而將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失去自由,被判處罰金,給單位帶來麻煩,給家人帶來煩惱,失去大好前程,得不償失,令人痛心。

  檢察官提示: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不僅僅是一句口號,而應當是人人遵守和謹記的。從法律角度上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為公職人員更應該以身作則、嚴以律己,一旦知法犯法,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厲制裁。

  ( 馮 鵬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