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關於公務活動用餐標準,這個省作出明確規定

公职人员,关于公务活动用餐标准,这个省作出明确规定

公职人员,关于公务活动用餐标准,这个省作出明确规定

近日,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發佈了《關於明確省直黨政機關公務活動用餐有關事項的通知》,對省直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公務活動用餐相關事宜進行進一步明確。

根據規定,省直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常駐地開展公務活動,不得安排接待用餐;在常駐地以外開展公務活動,省內憑公函等,由對方單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繳納用餐費;省外的,按照當地規定執行。工作日或者週末加班4小時以上的,可安排工作餐。

公职人员,关于公务活动用餐标准,这个省作出明确规定

關於明確省直黨政機關公務活動用餐有關事項的通知

省直機關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巡視組巡視意見,根據省委貫徹實施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實施辦法和《湖南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等文件精神,經報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省直黨政機關公務活動用餐有關事項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通知適用於省直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本通知中接待用餐標準適用於省部級及以下人員,黨和國家領導人來湘接待工作,按中央相關規定和要求執行。

二、本通知所稱公務活動,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工作等。

三、省直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常駐地開展公務活動,不得安排接待用餐。

在長省直單位常駐地指芙蓉區、天心區、嶽麓區、開福區、雨花區、望城區(鄉鎮除外)、長沙縣城(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湘龍街道範圍內)。非在長省直單位,按照屬地原則,常駐地的範圍按所在地制定的差旅費管理辦法中明確的範圍執行。

四、省直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開展公務活動,在省內的,憑公函、活動(會議)通知或方案等,可由對方單位接待安排一餐,不用繳納用餐費,用餐標準嚴格按照當地標準執行;在省外的,按照當地規定執行。除此之外,對方單位不負責安排用餐。確因工作需要,由對方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在出差伙食補助費標準內安排(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出差目的地為西藏、青海、新疆,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不作為接待用餐,餐費由用餐人員在標準內據實結賬支付,接待單位不承擔協助安排用餐費用。各省直黨政機關應加強對單位食堂、所屬賓館等內部接待場所的管理,確保其能夠提供以上標準內的工作簡餐。

五、省直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參加由主辦單位承擔費用的會議、培訓,用餐標準按照會議費、培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六、在常駐地範圍內,因執行公務確實無法回家或回單位食堂就餐的,經單位審批後,可在早餐20元、中餐40元、晚餐40元標準內憑據報銷工作餐。省直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工作日在單位連續加班4小時以上及休息日在單位連續加班4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的,可按不高於40元標準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單位連續加班8小時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於40元標準安排兩餐工作餐。符合上述工作餐安排條件的,原則上在單位食堂安排就餐,確實無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標準憑據報銷。各單位應就工作餐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嚴格審批程序,定期對工作餐安排情況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

七、省直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必須嚴格控制用餐標準,即在職務級別對應的標準限額內安排,具體標準限額為:省部級200元/人·餐,廳局級160元/人·餐,其餘人員140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員,按用餐人員中最高職務級別對應的標準安排用餐。除按規定的陪餐人員之外,確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本通知第六條的標準安排工作餐。

八、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通知執行。省屬國有企業的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參照本通知執行。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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