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職工因疫情未及時返工工資咋發?人社部門給“標準”

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 彎繼偉 萌友 李帆

1月26日,省人力東方今報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結合我省實際,發佈《妥善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對疫情期間涉及到的勞動關係工作問題,做出詳細解答。

29日,記者從洛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瞭解到,洛陽市將嚴格貫徹落實《通知》精神,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根據規定,企業應當保障患病職工依法享有醫療期和病假工資。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應當享有醫療期。職工醫療期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對於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的職工,《通知》規定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回崗位的,工資待遇由所在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根據《通知》精神,洛陽市將建立疫情影響企業情況日報告制度,人社部門將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加大勞動關係風險預測預警力度,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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