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公職人員 多人使用微信辦公被處罰!這些問題你也常犯!

使用手機處理公務的情形越來越普遍,很多公職人員將微信應用於日常工作,不少機關單位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微信辦公確實可以為工作帶來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與此同時,使用微信辦公導致的洩密案件逐年遞增。

微信辦公洩密有哪些情形?暴露了什麼問題?應當如何解決?來看幾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緊急傳達致洩密

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門為部署相關敏感工作,印發了涉密文件,並通知該市29個鄉鎮派人簽字領取文件。某鄉政府幹部洪某到市委領取文件後,認為事件緊急,又正值深夜,於當晚將該件拍照發送到鄉政府微信群。群成員楊某看到後,立即轉發到其他微信群。之後,該件被數次轉發到多個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洩密。

案例二:彙報工作致洩密

2017年10月,某單位辦公室副主任肖某,為向在外檢查工作的分管領導彙報工作,找到保密員趙某查閱文件,擅自用手機對1份機密級文件部分內容進行拍照,並用微信點對點方式發送給在外檢查工作的領導。案件發生後,有關部門撤銷肖某辦公室副主任職務,並調離辦公室崗位;給予負責管理涉密文件的趙某行政警告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或監管責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進行誡勉談話,並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案例三:領導交辦致洩密

2017年10月,某縣司法局從機要局領取4份涉密電報後,交給跟班學習的劉某。因當時為十一長假期間,單位放假,劉某便將4份文件報頭拍照後發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並請示局長何某如何處理,何某在群裡說電報內容不是很清楚,讓劉某把文件內容發到群裡告知大家。隨後劉某將文件內容全文拍照後上傳至群中。案件發生後,有關部門給予何某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按科員安排工作;給予其他責任人何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楊某行政警告處分,對劉某作出延期轉正處理。

案例四:誤點誤傳致洩密

2015年3月,某廣播電視臺所屬報社總編辦工作人員陳某在接到臺總編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後,為迅速將文件內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揮“兩會”報道的報社副總編牛某,用手機將通知拍成圖片後準備通過微信發給牛某。陳某使用計算機登錄微信發送圖片,在操作時突然彈出一個微信群窗口,導致誤將圖片發到該微信群,並通過該群外洩。案件發生後,直接責任人員陳某受到辭退處理,報社總編辦主任張某受到停職檢查處理,總編室主任陳某受到停職反省處理,報社總編輯秦某受到通報批評、扣除績效處理。

原因分析

保密部門組織查辦的此類洩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種“客觀因素”:待辦公務緊急,其他通信方式不暢,無法當面交辦或報告,技術失誤乃至領導指示使用微信傳送等,實際是當事人漠視保密法律法規,對發生洩密後果心存僥倖。

保密提示

微信辦公導致洩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第七款“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採取保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屬於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用微信辦公作為一種技術進步和發展趨勢,本來無可厚非,問題並不在於微信本身,微信辦公導致洩密的真正原因還是機關單位保密管理鬆懈,對幹部職工保密教育培訓不夠,幹部職工保密意識淡漠。

應對措施

1.機關、單位要加強保密宣傳教育,把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層層傳導到每一個人。領導幹部要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做到經常提醒,幹部職工不僅要保證自己不使用微信傳密,發現此類情況還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2.原則上不提倡使用微信辦公,因工作需要組建的工作群,交流內容應嚴格限定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傳播一切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4.將涉密載體全過程管理與智能手機使用保密管理結合起來,從源頭上消除涉密文件數字化的隱患。

公職人員注意,微信使用不當,容易觸碰紀律底線!

「提醒」公职人员 多人使用微信办公被处罚!这些问题你也常犯!

當下,使用手機發送微信,在“朋友圈”轉發各類文章、信息,是人們互相之間交流、溝通、聯絡、信息傳遞的重要途徑。然而,一些不守紀律、不講規矩的苗頭在微信上出現。

1、妄議中央

一些黨員幹部在微信群、“朋友圈”忘了自己的身份,隨意發表觀點。東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長吳某,在微信“朋友圈”轉發了一篇文章,並發表評論公然否定“一國兩制”。隨後,其觀點被大規模轉發,在當地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吳某也因“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受到紀律處理。

2、造謠、傳謠

“朋友圈”看起來似乎是私人空間,其實更多的卻具有公共空間的屬性,經過數次轉發後,其信息傳播的廣度與深度根本無法想象。有的黨員幹部雖沒有在微信上發表違反政治紀律的言論,卻在微信上有意無意地傳播謠言。

2016年11月3日晚,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幹部黃明成攜家人去縣城某超市購物,聽見一箇中年婦女大聲呼救,“有人搶劫”,黃明成前去追趕歹徒,但沒有追上。在返回的路上,黃明成聽見有人議論,縣城近期有人搶小孩,抱上車就跑。回家後,黃明成覺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邊的人。於是,在沒有調查事件真實性的情況下,他編寫了一條“沱江縣城街道上連續發生搶劫和搶小孩案件,抱上車就走”的信息,在微信群裡發佈。這條謠言被頻頻轉發,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2017年1月,黃明成因此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3、違規收受紅包

除了發表不當言論、傳播謠言,微信可以收送小額紅包的功能也成為個別黨員幹部搞違法亂紀、利益輸送的工具。近年來,各地查處了多起換屆選舉期間發放微信紅包賄選的案件。

比如,廣東省河源市仙塘鎮古云村黨支部書記李某,就因在黨支部微信群裡給41名黨員幹部發放數萬元微信紅包涉嫌拉票賄選,被立案調查。既不逢年過節,又無喜慶之事,且在換屆選舉的特殊時期,發紅包的用意不言自明。不論金額大小,不管用意如何,黨員幹部通過微信收送紅包當慎之又慎。

4、微信群非法外之地,這些信息別亂發

①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②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③有關港澳臺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佈前不發

④軍事資料不發

⑤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⑦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發

來源 | 檢察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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